劳动教育进展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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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育进展情况报告 篇1

妇女的劳动就业权益,是关系妇女民生的重要内容。一直以来,湖州市吴兴区妇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将保护妇女劳动权益作为建设“平安吴兴”,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来抓,从健全工作机制和网络建设,强化法制宣传教育,创新维权服务手段着手,主动发挥妇联优势、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努力构建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一、主要做法

1.健全工作机制,畅通权益保护渠道。充分发挥区妇联协调服务的职能,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对妇女劳动权益的高度重视,确保权益保护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妇女维权有人听、能解决。一是注重源头参与筑基础。发挥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设在妇联的组织优势,协调推动区政府颁布《吴兴区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分别在妇女与健康、教育、经济、决策管理、社会保障、环境、法律等六大领域明确妇女享有的权益、受到的保护及目标。尤其是,将“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和共享资源的权利,实现男女平等就业与同工同酬,切实维护妇女的劳动权益”明确列入规划,将“生育保险按规定覆盖城乡用人单位比例、城镇女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率、妇女就业人员比例”等数据列为重要指标,实行年度统计、动态监测,确保妇女劳动权益受到源头制度保障。二是完善服务网络强合力。加强部门合作,在区法院协调成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和议庭”。

在司法局、萤火虫律师事务所建立“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整合工作资源,发动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律师、心理咨询师,各类大专院校中法律专业的大学生等组成一支429人的维权志愿者队伍,发动一批有工作热情、懂法律知识、会做群众工作的基层妇女干部、调解委员组建一支210人的信访协理员队伍,确保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网络健全有力。三是拓展基层阵地显作用。在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建立妇女维权机构,构建了妇联、司法、警务、村(居)委会为一体的维权接访站共240个;在两新组织中建立妇女组织和“妇女之家”,为女职工提供法律咨询和维权服务,目前已建两新妇女组织411个、“妇女之家”183个。在流动人口较多、妇女劳动权益问题凸显的织里镇,建立“新织里女性平安之家”和“吴美丽工作室”,以全国“三八”红旗手——吴美丽为领军人物,由妇联主席担任工作室副主任,开启了妇联直接参与司法调解、维护女工权益的新实践。

2.强化宣传教育,优化权益保护环境。

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介和自有宣传平台,积极宣传妇女劳动权益法规,确保妇女劳动权益人人知晓、人人保护。

一是抢抓时机集中宣传,增强影响力。将有关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的法规列入“六五”普法内容,同步考虑安排、同步宣传教育,紧紧抓住春节、“三八维权周”、“12.4法制宣传日”、安全生产月、劳动监察周、法规颁布纪念日等重要时机,在广场、小区、企业等人口密集区域,通过悬挂横幅标语、现场咨询、发放宣传册等方式,开展《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实施办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保护妇女劳动权益的良好风尚。

二是创新载体广泛宣传,强化渗透力。依托企业、社区(村)“妇女之家”、“职工之家”、“家长学校”、 远程教育网络站点等阵地,积极开展法律知识“进企业、进社区(农村)、进家庭”的“三进”活动,组织维权示范岗创建、法规知识竞赛、法制教育讲座、法律知识培训等活动,并将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的内容穿插纳入“文化走亲”、企业文艺表演中,将集中学习教育和日常潜移默化渗透相结合,不断提高妇女群众对妇女劳动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了解、理解及运用水平,增强用工单位执法守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三是结合实际重点宣传,提高针对性。针对平等就业权、劳动合同签订、男女同工同酬、女性“四期(经期、孕期、生育和哺乳期)”保护等妇女劳动权益保护中的重要内容和薄弱点,联合法院、工会、司法等部门共同开展更具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妇女对切身权益的保护意识。联合劳动部门强化就业工作监督检查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严肃查处各类不规范用工行为,督促企业依法用工,为女性平等就业创造条件。

3.创新服务方式,延伸权益保护触角。

以妇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着力点,创新服务手段、深化服务举措,在为妇女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中维护妇女权益、实现妇女发展。

一是开展扶贫帮困保障基本权益。充分发挥两新妇女组织的作用,调查排摸单位困难女职工的基本情况并建立数据库,通过开展贫困母亲帮扶结对、微心愿认领、大病临时救助等形式,关心女职工的生活状况,解决她们的后顾之忧。如,振兴阿祥集团已连续六年开展了贫困母亲捐助活动;久立集团、美欣达集团、红鹰集团等两新组织专门建立了冠名慈善基金,用于本企业、结对村困难妇女的临时救助。

二是组织教育培训提高竞争水平。立足农村失地妇女、富余女劳动力的就业致富需求和城镇创业妇女的发展需求,加强同人力社保、科协和各类技能培训机构的协调合作,重点办好妇女创业小户素质提升实务培训班、城镇下岗失业妇女职业技能培训班和农村4050失地妇女充分就业培训班。有效利用“南太湖幸福大讲堂”、“青年女农民大讲堂”等平台,扎实开展“订单式”、“定向式”的劳动技能培训,帮助妇女进一步提高就业能力和竞争水平。

三是助推创业就业提升发展能力。以“春风送岗位·妇女得实惠”为主题,组织女性用工专场招聘会,帮助妇女提供就业岗位、畅通就业渠道;联合吴兴农村合作银行推出“巾帼创业创新贷款”,为有创业意向的妇女积极争取资金支持;深入推进与浙江大学妇女组织项目合作,以人员互派、项目互接等形式,邀请有关专家进行项目指导,帮助妇女实现创业增收;着力推进“以‘培养优秀女经纪人、培育规模加工点、培植加工示范村’的‘三培’模式,大力发展来料加工与,帮助妇女实现家门口就业。

二、当前妇女劳动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1.企业用工制度仍不规范。《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签订作了明确规定,当前,虽然大部分企业都与劳动妇女签订合同,合同签约率较高,但由于合同大都是规范性文本,一些合同内容中没有女职工特殊保护、生育保险、企业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甚至还加入延缓生育等一些不利于女职工权益的条款。

2.部分劳动权益时有侵害。虽然法律法规对妇女劳动权益作了大量规定,但在实际施行中,仍然存在保护不周的情况。如,部分企业无视八小时工作制的规定,时常以计件制计算劳动报酬等理由,要求女职工加班加点或让女职工自愿加班加点;大部分企业没有专门针对女职工“四期”的保护措施。

3.男女平等就业存在挑战。妇女的生理特点和社会分工对她们的实际工作具有一定的限制和影响。用人单位基于经济利益和实际工作考虑,在招聘、培训、提拔、轮岗、加薪等过程中常常优先考虑男性员工,妇女公平享有就业和发展机会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三、对进一步加强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的对策建议

1.针对两个群体,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女职工和用人单位对各项法律法规的了解和重视,是维护妇女劳动权益的源头保障。要以妇女为主体,通过开展多层面、多方位的宣传活动,不断丰富女职工的法律知识,提高她们对各项劳动权益的认识,引导妇女有序提出合理诉求,自觉维护自身权益。要以企业为重点,通过广泛、集中的宣传教育活动来增强经营者和企业管理人员对妇女劳动权益的了解,自觉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保障妇女劳动权益。

2.深化两项举措,进一步助推妇女就业。妇女自身的就业水平和健全的就业服务体系,是改善妇女经济地位、维护妇女劳动权益的重要前提。要切实提高妇女就业能力,建立以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各职业学校为重点,以农广校、农函大和乡镇文化站、科技培训中心为依托,社会民办培训机构和村级合作组织为补充的培训体系,大力发展定向培训、订单培训,不断提高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要不断健全就业服务体系,联合劳动保障等职能部门,详细了解妇女劳动力就业状况、就业需求、就业能力等情况,主动联系掌握企业用工需求,引导本地劳务中介组织共同构筑劳务供需信息平台,以多种形式向妇女发布劳务信息,畅通妇女就业渠道。

3.突出两项重点,进一步强化权益保障。健全有力的维权保护和执法监察机制,是维护妇女劳动权益的根本保障。要强化维权帮扶,发挥两新妇女组织、女职工委员会、妇女之家的作用,通过协调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解答女职工法律咨询、受理女职工投诉举报、帮扶困难女职工生活等举措,代表和维护好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加大执法力度,联合劳动执法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管理,督促企业按规定与女职工签订合同,落实女职工“四期”保护措施,对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的企业,要依法严处,立即整顿,为妇女劳动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劳动教育进展情况报告 篇2

调查提纲

一、调查时间:20××年10月14日――11月3日

二、调查内容:20××年上半年××市劳动争议的类型、发生原因、突出特点及仲裁结果

三、被调查单位: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四、被调查人:甘大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处副处长

五、时间安排:

1、10月14日至10月19日,收集有关资料,作好调查准备;

2、10月20日至10月25日,到被调查单位向被调查人进行调查;

3、10月26日至10月31日,整理调查记录,起草调查报告初稿,经指导教师辅导修改后定稿;

4、11月1日至11月3日,按市电大要求进行打印装订。

调查过程记录

一、时间:20××年10月21日下午14时至17时

二、地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三、调查人:张登序(以下简称张)

四、被调查人:甘大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处副处长(以下简称甘)

五、调查内容:20××年上半年市劳动争议的有关情况

六、调查记录:

张:甘主任,看了××市《现代工人报》9月25日的报道,得知今年上半年××市劳动争议案件有近8000件。为此,我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甘:行,你主要想了解哪些方面的问题。

张:我首先想了解今年上半年劳动争议主要集中在哪几个方面。

甘:今年上半年我市劳动争议的案子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劳动报酬方面,主要是拖欠工资等,约占30;二是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方面,主要是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约占20;三是劳动保险方面,主要是不如实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拖欠医疗费等,约占20;四是工伤纠纷。主要是工伤待遇方面,约占15—20;其他如侵犯商业秘密等。

张:与往年相比,今年上半年的劳动争议有什么特点。

甘:有两个特点:一是劳动争议案件增多,上升势头迅猛。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了40,这是上半年的数据。三委度与前两个季度的平均数相比,申请劳动仲裁的人数和案件数又分别上升了10和6。劳动争议案子的上升,应该说是一种正常现象,说明劳动者懂得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劳动仲裁的难度加大。这一方面是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案子难以调解,一般都要求仲裁;另一方面是一些劳动争议的主体难以确认,突出表现在建筑行业。

张:据《现代工人报》报道,上半年劳动争议企业败诉多,这主要是什么原因?甘:主要是企业在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时不规范,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致。

张:我还想问一个问题,就是劳动者败诉的原因是否与申请仲裁的时效过期有关。

甘:大多数情况是这样的,主要是这些劳动者不了解“六十天”的仲裁时效,甚至有的律师也告诉劳动者仲裁时效是一年。过了仲裁时效,我们就不会受理,这些劳动者因而丧失了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力。

张:对这个问题,我有一点看法,认为不太合理(具体叙述理由,略)。

甘:你的看法有一定的道理,但要修改申请仲裁的时效,需要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

张:希望有一天法律能进行修改,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今天占用甘主任这么多时间,非常感谢,再见。

甘:再见,还有什么问题要问,随时欢迎。

内容提要

本文对市20××年上半年大量发生的劳动争议类型、特点进行了调查,找出了引起市20××年上半年劳动争议发生的主要原因和突出特点,并对企业败诉原因作了简要分析。同时,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出发,对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问题提出了肤浅的看法。

据××市《现代工人报》报道,今年1—6月,全市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共受理了8586名劳动者提出的劳动争议案子7764件,涉及金额5400.68万元,而企业败诉率达70。今年我市上半年如此多的劳动争议案子,主要集中哪些方面?与往年相比,有什么突出的特点?企业败诉的原因何在?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等,带着这些问题,我于20××年10月21日下午,走访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处)甘大发副主任(副处长)。

从与甘副主任的谈话中得知,今年上半年××市劳动争议案子,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报酬方面。主要是企业不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奖金、加班工资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等,约占劳动争议案子的30;

2、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方面。主要是企业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不执行《劳动法》的规定,或随意终止、解除,或不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或不愿支付或少支付经济补偿等,约占劳动争议案子的20;

3、工伤纠纷方面。主要是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后,受伤职工因工伤待遇与企业发生的纠纷,约占劳动争议案子的15—20;

4、劳动保险方面。主要是企业不如实申报投保基数,拖欠医疗费等,约占劳动争议案子的20;

5、其他方面。主要是因职工跳槽引起的侵犯商业秘密方面的案子等。

与去年同期相比,今年上半年我市劳动争议的案子呈现出以下特点:

1、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大,上升趋势迅猛。与去年同期相比,全市劳动争议案件增幅达40。除开由于企业市场化问题引起劳动争议增多外,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劳动者法律意识增强,懂得了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导致寻求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的增多。其中涉外劳动争议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争议也从无到有,出现新苗头;

2、仲裁的难度加大。一方面,处理劳动争议案子的难度加大,不可调和性增加。以往的劳动争议案子大多可以通过调解、和解,而现在则大多要求仲裁委裁决。这主要是在企业改制、转制期间,相当多的员工下岗进中心,或提前离岗休息,其生活来源十分困难。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尤其是工资待遇方面的纠纷,一般都难以与用人单位达成和解,而要求仲裁;另一方面,劳动争议的主体难以认定,突出表现在建筑行业。由于一个建筑工程几经转包分包,许多工程项目交给个人承包,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其主体资格难以认定;

通过对20××年上半年市劳动争议案件调查,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一是劳动争议为何企业败诉多。20××年上半年市的劳动争议案子,70以上是企业败诉。究其原因,主要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用人单位注重的是企业外部的经济关糸,竭力避免与外部发生经济纠纷;考虑的是如何维护本企业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损失;但却不重视、不关心企业内部的劳动合同关系。相当一部份用人单位的领导和管理者在制定本企业的规章制度时,或不清楚、不了解《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或不愿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在诸多问题上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使得劳动争议居高不下。在职工依据《劳动法》提请劳动仲裁时,企业往往败诉,特别是非国有企业表现尤为突出。许多败诉企业在劳动仲裁败诉后,才意识到执行《劳动法》的重要性。为此,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负责人希望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能按相关规定执行,避免浪费人力物力通过仲裁后才执行本该执行的政策。

二是劳动者败诉的原因,大多数都是因为超过了劳动仲裁的期限。这一方面要求劳动者知法、懂法,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主动采取各种救济手段,及时申请劳动调解或仲裁;另一方面,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出发,有必要对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进行反思。

由于劳动争议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的必经途径,是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当事人能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仲裁,不仅关系到当事人能否通过行政救济手段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而且关系到当事人在最终寻求司法救济时其权利能否胜诉。因此,申请仲裁时效就成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定其权利可胜诉的重要问题。关于申请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这一司法解释既规定了当事人提请仲裁“六十日”的申诉时效,也明确了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的处理方式。这些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这是因为,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对等的。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就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组织与被组织、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劳动者一方处于明显的弱势。在当前就业形势十分严峻的情况下,劳动者为了保住饭碗更是不愿轻易与雇主对簿公堂。当侵权行为发生时,劳动者往往忍气吞声或采取相对温和的方式去争取自己的权益,劳动争议也就在用人单位今天推明天,在不断承诺与不断推拖的过程中慢慢积累而成,等到局面无法收拾、不得不撕破脸皮的时候,劳动者很可能由于超过申请仲裁时效而导致自身权益无法实现。基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这种特殊性,现行的六十天申请仲裁的时效过短。为了给劳动者争取自己的权益提供更多的机会,建议有关部门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学习和借鉴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规定,结合劳动争议仲裁实际,对申请仲裁时效中断和中止作出明确规定,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磋商、衔接的时间不计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诉时效。

劳动教育进展情况报告 篇3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于20xx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已开始执行。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早已于1988年提出并随后出现多部关于女职工相关保护法的条例,算一下至今已有28年了,但从本次调查中会发现有许多女性职工甚至都不知道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这项法律规定,就更不用说法律里的内容了,结果也就导致不知道有这项法律可以保护她们,法律带来的益处也就享受不到,如果自身在工作中的权益受到侵害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下面就20份问卷调查,其中有本单位女性管理人员的6份,本单位女性职工7份,街道卫生院女性职工7份,就此调查反映的情况下面我来做简单的说明。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的基本情况

(一)15%的女职工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制度,也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基本保证。

从调查的问卷来看,女职工所在单位一般均有工会组织和女职工组织。但女职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只有3人。或许单位规模小,人口流动也小,所以职工人员与单位之间签合同比重减少。

(二)对女职工的“四期”保护情况

孕期保护是女职工特殊保护最重要的环节。为了母婴健康,大部分单位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及时调整适宜的工作,不安排其加班或从事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能够定期进行产前检查。被调查女职工产前检查计人劳动时间者占50%。单位能执行90天产假的规定。

(三)女职工健康检查和妇科检查的情况

从问卷中反映单位不能够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其中只有5%的职工能在1—2年检查一次,而其余职工没有享受到免费妇科体检的权益。

(四)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规定》的执行情况

从调查的个人问卷的总体情况来看,各单位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规定》的执行情况很好,单位均遵守不安排女职工从事四级劳动、井下作业、有毒有害工作,以及一切不适合妇女经期承担的高空、低温、冷水和三级强劳工作,未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的几项。

二、调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缺乏调查显示,在女职工卫生设施的保障上,单位没有提供相关设施。当然这也主要与单位人员的规模有关。因为根据1993年《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

(二)在一些企业女职工“四期”保护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1、在孕期保护上,本次调查只设立了“您在孕期有没有遭受过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选择因产前检查,不算作劳动时间扣工资的占了45%。而且关于“您有没有因为怀孕、生产和哺乳,遭受过薪酬、晋升和福利及培训方面的歧视”这一题有70%的职工选择了有。

2、调查中有一题“您知道下例哪些假期是您可以享受的”,知道有产假的占100%,而知道有晚育假、配偶的护理假、计划生育假、流产假的分别占60%、10%、15%和35%。可见女职工们对这项法律知道的太少了。

(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要求和运用范围已落后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形势

主要表现在:经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标准及相关报销标准和当前工资制度不相适应,各单位难以准确执行。例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基本工资伸缩性很大,在单位自主确定工资的情况下,要给予新的、具体的说明。

三、建议

针对上述调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对现有法律法规的监督和执行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条款较多,主要集中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中。从这次调查情况看,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的情况比较普遍。

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直接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条款主要集中在第3—11条中,而调查显示,其中违反第4—10条的情况都存在,有的还比较严重。这说明我们的检查、监督力度不够。为此,建议各相关部门应建立一项定期联合检查、监督的制度。定期检查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落实情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使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同时,要采取措施,让广大女职工参与到法律的监督执行中去,充分利用现有法律维护职工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尽快出台职工生育保险制度

为保障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不受侵犯,解决女职工孕、产、哺乳期内遇到的种种不公正待遇,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生育保险制度。对女职工的生育价值实行社会补偿将原来的生育“企业保险”变为“社会保险”。这样既体现新形势下政府对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又有利于女职工生育价值得到社会的承认,同时对促进和保护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加强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政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

本次调查显示,职工对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了解程度不高,在女职工中知道《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占20%,《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占5%。从中可以看出,即使对最为普及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了解也不到被调查者的半数。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大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单位领导的教育,不断提高其法律意识,增强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主动性,使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更加规范化。同时,加强对女职工的宣传教育,使其学法、懂法,增强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建议采取举办讲座、咨询服务、知识竞赛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谱及法律知识。

劳动教育进展情况报告 篇4

根据豫工生[xx]4号文通知精神,我们对所属县区、市直企业开展工会劳动保护维权机制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所了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市、县工会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工作情况

1、市总工会劳动保护机构配置齐全,市总工会主席田爱华为委员会主任,副主席陈瑞峰,后调来副主席刘超为副主任,生产部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为委员,对生产保护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县区工会机构配置都比较齐全。所成立的召陵区关系已经理顺,正在筹备建立。

2、劳动安全卫生三方协商机制建设到位,每年至少召开1—2次协调会议,对劳动安全,职业病防治,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进行总结,提出下步工作方案。

3、因为漯河市没有媒矿,机械行业不多。轻工企业生产事故相对少一些,市人大每年执法检查时工会派员参加对县区、市直单位都提出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健康权益问题。

4、职工劳动安全问题在劳动争议案中没有涉及到。仅在xx年漯河电厂一工人摔伤后,企业不全部解决医疗费及和工资问题,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已解决。

5、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到的制及执行情况是,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都能很好的执行,部分私人企业重视不够。

6、工会在维护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工作方面主要成果是:

(1)在源头上参与,每年市政府与县区和市直主要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时,有明文要求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开展“安康杯”竞赛和推行工会劳动保护一法三卡活动。

(2)和安全。卫生部门联合下文,联合下去进行安全检查,参与“三同时”工作,对开展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比较有利。

(3)市总和和基层和单位工会工作的同志一道对劳动安全卫生权益的进行构通交流,共同探所思路。新方法。

7、指导,协助企业工会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情况,主要是对私营企业的'指导,今年六月份,我们和市安全局一起到召陵区兴茂钛白粉厂,验收制氧车间工程时,发现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存在问题,在污染区只发口罩,不穿防滑鞋,没有推行“一法三卡”活动,当即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并和工会主席交换了意见,要求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目的,对老板宣传《工会法》、《安全生产法》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使之起引起重视。

二、企业工会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工作的情况

1、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组织人员配备情况

企业工会90%以上是专职工人员负责劳动保护工作,有个别私人企业工会组织成立后,人员少设兼职人员负责这项工作。三级网络组织健全,人员构成情况合理,发挥作用突出,真正起了安全生产群众监督作用。

2、企业职代会劳动保护专门委员会。平时能行使职权对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能及时研究,向行政提出建议,在职代会期间向职工报告工作时作为一项专项内容进行报告。

3、企业运用平等协商机制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情况,我市有158家国有,2家控股,79家集体企业,176家非国有企业签订,续签了集体合同,基本上工作休息部分有4—5条,劳动安全9条,劳动保护福利10条。能够从源头上起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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