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案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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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案件报告 篇1

近几年来,因农村邻里之间的矛盾而引发的刑事案件有不断上升的趋势,为充分发挥检察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能,我们对XXXX年办理的因农村邻里之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以利于引起社会各方面的高度重视,共同做好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工作。

一、XXXX年办理此类案件的基本情况

XXXX年,XXXX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涉及到农村因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有16件20人。其中:涉嫌故意伤害罪13件13人,涉嫌故意杀人罪1件1人,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1件1人,涉嫌聚众斗殴罪1件5人。从犯罪主体的基本情况上看:在文化程度上,涉案人员的文化程度均偏低,其中文盲2人、小学文化程度5人、初中文化程度13人;在年龄结构上,以青壮年为主,其中:20岁至40岁的有11人,41岁至50岁的有3人,50岁以上的有6人,最大的为62岁。在生理上有残疾的1人,在精神上有限定责任能力的1人。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是在一时冲动情况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绝大多数无犯罪预备。大多数涉案人员在犯罪后都后悔当初的行为不应该,没有想到后果,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希望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但因大多数被害人提的要求过高,双方一时难以达到和解。从犯罪客体方面来看,侵犯客体主要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即身体健康权。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大部分是造成轻伤害案件,在被害人中有1人死亡、4人受重伤、11人受轻伤,给被害人的身体、家庭、经济等方面造成了很大的伤害,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的因素。

二、因邻里纠纷引发刑事案件的特点

1、引发邻里纠纷的原因相对简单。一是为地基、边界、水沟等引发的纠纷有8起。农村住建受自然条件的限制,没有正规的审批手续,住户一般有私自扩大房前屋后等宅基地的情况,将不属于自己的地基占为已有。如:XXXX年2月,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犯罪嫌疑人贾大国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住XXXX县盛康镇贾庙村2组的贾大国,在其家门前水井打水时,邻居贾刚波说贾大国水井的水流到其家门前的水沟里,又说贾大国家的柴垛占了其家地界,双方引发争吵后撕打在一起,贾大国用手中的钉耙朝贾刚波头上砸,造成贾刚波损伤属重伤的严重后果。二是为小事引发争吵而发生有3起。如:XXXX年6月,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犯罪嫌疑人胡顺旺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住XXXX县赵湾乡青龙山村1组的胡顺旺与本组村民王兴旺因纠纷双方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撕打,胡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王腹部戳伤,造成重伤。三是因怀疑、猜疑对方、心胸狭窄而引发的有2起。如:XXXX年8月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犯罪嫌疑人李清明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住XXXX县冷集镇团湖店村7组的李清明因怀疑邻居杜定富与其妻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既怀恨在心,趁杜经过其门前之机,用西瓜刀朝杜身上连砍十余刀,致杜定富受重伤。

2、因邻里之间平时不注意细节,痴笑残疾人被对方怀恨在心,产生不正常的报复心态,致使恶性案件的发生。如:XXXX年4月,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犯罪嫌疑人胡春英涉嫌故意杀人案,住XXXX县紫金镇将军坪村1组的胡春英(女)是个聋哑人,因邻居程贤菊经常对其翻眼睛,胡春英感到低人一等,便准备了一瓶“甲拌磷”农药伺机报复。XXXX年3月12日下午3时许,胡春英见程贤菊上山捡柴,便跟踪上山后,胡春英用手指擦脸作羞辱程贤菊的动作,继尔相互撕打,胡春英把程贤菊按倒在地后,将农药灌入程贤菊口中,致程贤菊中毒死亡。

3、邻里之间发生矛盾纠纷后,互不相让,互不谅解,看谁的势力大,导致双方矛盾激化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如:XXXX年6月,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犯罪嫌疑人鲁海涛、鲁海军、李卫星、张泉等人涉嫌寻衅滋事案,住XXXX县庙滩镇檀树湾村6组村民鲁来生在田里拔草乱扔石头,与邻居陈玲发生争吵后,鲁来生的妻子即给在外地打工的鲁海涛、鲁海军打电话,叫他们回来帮忙,从而引发一场情节恶劣的寻衅滋事案。

三、因邻里纠纷引发刑事案件原因

1、法制观念淡薄,发生矛盾纠纷后不能用正当途径或者法律手段解决。有的村民不知法、不懂法、不会用法、不会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遇到矛盾纠纷,不通过正当途径或者法律手段解决,不能双方友好地、相互谅解地来解决问题,而是不管是违法还是犯罪,不考虑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采取极端的方式和不合法手段,使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

2、村民的土地边界、房屋地基等没有明确的界定而引起。由于受农村自然条件的限制,原有的土地边界、房屋地基等没有经过严格的规划,正规的审批程序,造成边界、地基不很明确,不很具体,邻里之间关系能处理好的,彼此都无事;邻里关系之间一旦处理不好,产生了矛盾,轻则邻里不和,相互辱骂、撕打,重则导致走上犯罪的道路。

3、基层组织对邻里纠纷引发的矛盾后调处工作有欠缺。邻里纠纷引发的矛盾发生后,有的不是直接找村干部解决,有的村干部听说后就不重视、不去主动协调解决,很多时候都有多一事不好少一事的思想。有的虽然找村干部解决,但由于纠纷双方分歧较大,村干部也想尽心尽力把纠纷解决好,但受到一些条件的制约,也只好有心无力地尽到责任算了,不追求从根本上解决矛盾,缺乏解决矛盾的有效办法。

4、执法办案单位有的存在为完成逮捕、起诉的任务,就案办案,不重视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刑事和解,存在单纯办案思想,只重视实体,只重视犯罪行为构不构成犯罪,能调解的就简单调解一下,一时调解有困难的不能够做耐心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不能够想方设法把双方的矛盾化解掉,不去积极争取把双方的纠纷矛盾平和的化解掉,争取双方互相谅解,在以后的生活相处中平和对待。

四、处理邻里之间矛盾的建议。

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合理合法的处理好邻里纠纷对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因此在处理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提前预防,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一是建立健全人民调解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增强村民矛盾发生后平和调解意思。邻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首先想到的应该是申请基层组织进行调解。另一方面,基层组织若能迅速介入,积极主动地开展

卓有成效的调解工作,就可以将绝大多数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或者减少刑事案件的发生。二是加强民间矛盾纠纷信息反馈工作。矛盾纠纷要得到及时调处,纠纷信息渠道必须畅通。矛盾纠纷发生后,有关部门或基层调解组织得不到信息,也就失去了有效调处的时机。这种情况下矛盾纠纷就容易被扩大、激化。因此要建立矛盾纠纷信息收集机制,便于有关部门和调解组织在第一时间得到信息后及时介入、处理。

2、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好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工作。对邻里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在审理中应当贯彻“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刑事政策。对一时冲动引发的刑事案件,事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积极弥补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应当从轻处罚。而对主观恶性大,召集他人参与械斗的,则应当从严处罚,以发挥法律的教育、引导功能。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则应当倾力做好调解工作,尽力引导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减少双方的对抗,实现双方和解。

3、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法制宣传工作。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根据矛盾的不同性质和矛盾涉及的不同利益关系,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使矛盾得到有效化解的社会。检察机关在综治维稳工作中,要通过送法下乡进村、送法进校园、送法进工厂等方式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让公民在面对矛盾纠纷时能够理性地采取合法手段有序化解,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4、认真抓好检察环节刑事案件的矛盾化解工作。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担负着重要的职责,贯穿于刑事案件的全过程。因此,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刑事案件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十分必要。在办理邻里之间引发的刑事案件中,可以通过实行矛盾评估、制定方案、促进和解、化解矛盾、回访考察等途径,及时修复因刑事案件而破损的邻里关系,防止因矛盾的激化而引发次生犯罪。

农村案件报告 篇2

根据《XX省农村信用社20xx年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XX市联社《关于做好案件防范专项治理自查工作的通知》的精神,联社营业部于20xx年3月22起,开展了一次案件防范的专项治理活动,联社营业部专项治理活动的自查工作已经结束。根据上级联社的要求、结合营业部的具体情况进行了一次自查,现将自查工作做如下报告:

一、活动开展情况

1、对于此次活动,联社营业部高度重视,于3月22日成立了防范案件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主任为组长,各岗位工作人员为成员,并明确成员之间的分工,划分责任。

2、从3月22日起,每个星期专门抽出一个下午的时间,组织全体员工学习《银行业案件防范警示教育材料》,学习有安排、有讨论、有笔记、有心得。通过学习讨论增强了员工案件防范能力和控制风险意识。

3、结合上级联社的精神和案例学习,对联社营业部执行内控制度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检查采取个人自查,领导小组复查,确保不走过场。对检查出的问题,当场予以纠正。

二、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1、能够按着上级联社的要求,建立建全了各种内控制度,并在工作中自觉地加以遵守。建立业务线与监督线“双线责任追究”,将责任追究覆盖到所有岗位和人员。做到了工作有制度、制度有落实、执行有监督。

2、会计出纳业务和储蓄业务的操作基本符合制度要求。

一是能及时进行按着要求进行账务、库存现金、内外账目的核对,没有白条顶库和挪用库款现象;

二是各种重要凭证和有价单证的保管使用手续严密、责任分明;

三是各种费用开支和大额支付能严格覆行审批手续。

四是公、私印章保管规范,随用随取,离柜收起。

3、计算机的操作以及密码使用和授权管理符合制度要求。

4、安全保卫工作设施齐全,责任到人。

三、上年自查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对20xx年的专项治理自查中发现的印章保管不规范、交接手续不严密的问题,我们对相应的岗位、相应的责任人给予了相应的处分,并限期整改。

四、自查中发现的问题

通过这次自查,总体的情况还是好的,但是在自查中还是发现了一些问题。

一是服务工作存在着一定的生、冷、硬的情况

;二是复核制度有时流于形式。

五、整改措施

对于这次自查中的问题,我们首先对当事人给予了经济上处罚;

二是限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写出书面保证;

三是在此基础上,教育营业部全体员工,以此为戒,严格履行各项规章制度,把贯彻落实规章制度当成一项长期的自觉的行动。

农村案件报告 篇3

xx是一个总面积2391平方公里的农业大县,全县总人口130.5万人,其中农村人口113.2万人。近年来,县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逐年增加,20xx年,全年受理离婚案件648件,占民事案件数的39%,占全院受理案件数的19.6%。今年1至9月份,共受理离婚案件557件,占民事案件数的39.8%,占全院受理案件数的22.1%,比去年同期增长了29件。离婚案件占全院各类案件之首。

上述案件,农村离婚案件占85%。农村大量离婚案件的产生反映出许多深层次的社会问题,不能不引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及社会各界的关注,对新时期正确处理农村婚姻家庭问题提出了许多新课题。近期,我们随机调阅了20xx年以来100件农村离婚案件的卷宗,从中分析并总结出一些带有共性的特点、成因,并针对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措施。

一、农村离婚案件的特点

(一)一方当事人多为外出打工的农民。在抽查的100件案件中,这类案件占到85件。这些当事人一般集中在春节前后打工回乡过年、省亲期间到法院起诉离婚。从20xx年1月19日至2月9日21天内,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人数达120人,审查后能够受理的117件,占同期各类案件受理数的87%,呈现出一枝独秀的情形。其中的2月9日一天受理离婚案件达到31件,创下我院历史新高。

(二)女性作为原告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较大。百件案中有96件是女性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其中外出打工的女性是39人,丈夫外出打工的41人,夫妻均外出的5人。在外打工的女性大多收入相对比男性高,离婚后不会面临生存困境,多不主张家庭财产权和子女抚养权,有的即使提出此类主张也不十分强烈,而要求离婚的态度相当坚决。不惜舍弃亲情,放弃财产以达到离婚的目的。

(三)离婚当事人年龄小,婚龄短。从百件案件的统计看,离婚当事人的平均年龄为31.39岁,其中男性最低年龄为32.1岁,女性为30.6岁,年龄在40岁以上的当事人仅有12人。婚龄不足3年的38件,3年至5年的44件,5年至10年的12件,10年以上的6件,平均婚龄4年10个月,婚龄最短的只有90天。

(四)离婚当事人的文化程度较低。在百件案件的200名当事人中,小学或初中文化的占116人,而具有高中以上水平的仅有84人。

(五)离婚的理由有所变化。以前,婚姻案件中离婚的理由多为暴力因素所致,导致案件当事人感情破裂而离婚。目前,该类因素引起的离婚案件明显下降,仅占3%。还有的当事人双方婚前不认识,后经人介绍相识,而后结婚,因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没建立很好的夫妻感情,无法共同生活,因而提出离婚,结束没有感情的婚姻。

(六)案件审理难度增大。当事人一般是在深思熟虑、痛下决心后起诉离婚的。因此案件调和难度大。无过错方对过错方的过错很难拿出确凿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加大了法院审理难度,使法院无法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百例离婚案件调解和好的.仅有15件,调解离婚的46件,判决不准离婚的12件,判决准予离婚的27件。

二、农村离婚案件原因分析

我们通过阅读卷宗、走访当事人、与案件承办法官座谈等形式,对当前农村离婚案件的成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过去我们认为,农村当事人提出离婚主要原因是买卖婚姻、家庭暴力、追求婚姻自由和幸福生活等几类等

较为正当理由。但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当前农村离婚案件形成的原因发生了变化,呈现出多因并存的局面,离婚理由的正当性也受到了挑战。

(一)婚外情和第三者插足使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加大。这是农村离婚率上升最主要的原因。地区是农业大县,人均土地仅为1.2亩,经济较落后,为寻找更加舒适的生活空间,受“淘金热”的冲击,大量青年男女纷纷外出打工。目前,全县外出打工农民有25.6万人,使成为我省劳务输出大县。由于与打工地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的极大反差,有的已婚打工者思想发生蜕变,产生婚外情。在产生婚姻不忠,甚至已找到“下家”的情况下,女性想通过离婚达到“去旧迎新”的目的,一离了之。大多数女性主动提出离婚,均基于这一类原因。少数发起来的男性农民,饱暖思淫欲,在外面找情人或女秘书陪伴,渐渐喜新厌旧。但通常他们不主动要求与“妻子离婚,但长期不履行夫妻义务,对妻子、孩子、家庭不闻不问,迫使女方提出离婚,使女方成为“被动中的主动者”,而达到离异目的,这也是导致女性提出离婚增多的重要原因。如本县找郢乡42岁吴某,因丈夫在外地包工搞建筑与她人姘居长期不回家,又不往家寄钱,全靠她一人带着三个孩子,耕种近十亩承包地,还要照顾两位公婆,在生活的重压和感情长期遭受摧残的情况下,吴某被迫起诉离婚。

农村案件报告 篇4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案件与日俱增,案件类型也日益复杂。农地承包合同纠纷已成为三大涉农案件(其余两类为农村税费纠纷和农村征地纠纷)之首。在这些纠纷的背后交糅着各种利益冲突和传统观念与现代文明的碰撞,农村土地问题纠纷已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理性思考有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认真总结这类案件的审判经验,对于维护农民根本利益、稳定农村社区、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根据笔者所在法院近几年受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情况,分析笔者所在地区这类案件的类型特点及问题成因,探讨审理实务中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和一些具体问题,并根据一些案例提出了几点思考和体会。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件总量明显增加。笔者所在法院近几年受理的案件统计显示,20xx年我院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4件,20xx年受理18件,20xx年仅1-5月就已受理23件。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重也逐年增大。

2、集体诉讼和类似诉讼增多。由于村社组织将集体土地承包给他人后引发纠纷,村民起诉,要求确认承包合同无效,或要求将承包地收回重新发包。此类案件往往原告众多,而且容易引发群体上访,法院审理难度大。本院20xx年受理了合川市狮滩镇任家村3社78户农户诉被告李隆富、任家村3社的纠纷后 ,20xx年又分别受理了任家村1社97户农户诉被告李隆富、任家村1社和任家村5社97户农户诉被告李隆富、任家村5社两起同类型案件。此外,20xx年2月,我院第一人民法庭受理了云门镇太平村3个社、吉福村5个社、任沟村1个社和水碓村1个社分别诉重庆万寿生物医药开发有限公司共10起相同类型的案件。这类纠纷主要反映在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中。

3、村社当被告的多。虽然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既有农户之间的纠纷,也有村组起诉村民或农户的,但目前村组当被告的案件较多。20xx年我院受理的18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村社当被告的就有6件,比例高达的33%。村社当被告或因发包土地过程中单方提高承包费标准,或因一地多包,或因收回村民土地,或因农户转让承包经营权后另行发包。其中,既有剥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土地经营权的违法行为,也有执行当地政策和依约履行承包合同的“合法”行为。

4、征地或租地补偿费用纠纷增多。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紧靠城镇的土地被大量征用,征地补偿费如何公平、公正地分配,成为农民密切关心的问题,伴随着征地款而引发的分配收益纠纷日益突出。同时,很多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表面看,可能是诉请继续履行承包合同,或者请求返回承包经营权,但其实质是请求分配因土地被征用或租用而产生的各种补偿费。因笔者所在法院辖区自然资源丰富,近年来,随着辖区内草街水利枢纽工程、富金坝水电站、西师育才学院、以及一些中小型水泥厂、矿石场的兴建,大量纠纷因征地补偿费或租地费分配引发。以前因种地无利可图而漠视甚至放弃土地经营权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在利益的驱动下突然也对其经营权珍视起来。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

本院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主要是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大致有以下几类:

1、确认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主要是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出生、死亡、婚嫁、农转非、参加工作等变更引起的纠纷。包括:(1)没有取得承包地的,是否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结婚后,户口未迁出,是否应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3)死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随承包地存在;(4)取得承包地后,因升学、进城等,户口也迁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随承包地存在;(5)自动放弃承包地,进城经商务工办企业,但户口仍在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存在。

2、经营权流转纠纷。由于国家“三农”优惠政策的出台,农村土地越来越俏。因以前农村土地流转手续不完备、不配套,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而引发的土地承包纠纷频频发生。一是转包转让型纠纷。税改前,种田效益不高,一些农户将土地让给他人承包,其税费也相应地由接受者承担。现在不仅土地税费全免,而且国家还倒补贴,原承包户主张转包要求被转让户退还其承包地,接收户主张转让不愿退,于是双方发生纠纷。二是代耕代种型纠纷。以前不少农民弃田荒地,外出务工经商,又不承担税费和提留等。村干部为不使税费落空,让其他农户代耕代种,代耕代种农户又履行了税费义务,且税改时这些耕地面积又纳入了代耕代种农户的计税面积。现在原承包户回来了,找代耕户或村组集体要求收回自己的承包地,双方发生纠纷。

3、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前文已经提到,随着城市开发建设的加快和城乡建设的迅猛发展,征地或租地补偿费用纠纷逐年增多。需要说明的是,这类纠纷不但包括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各类补偿费纠纷,也包括原土地承包者请求土地实际耕种者返回已经领取的土地补偿费纠纷,还包括表面上诉请返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质上因返还土地不能而希望返回土地补偿费的纠纷。前两者案件是单纯的给付之诉,后者则需要先确定原告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其承包经营权是否遭到侵害。

4、承包合同纠纷。一是因承包方违约引发的纠纷。包括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拖欠承包费和承包人随意变更土地使用方式等 。其中前者占此类纠纷的绝大多数,承包人有的是因为对发包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方面有意见,有的是合同对承包费交纳的期限约定不明,有的是因为经营不善,有的是故意不交纳承包费。二是因发包方违约引发的纠纷。如在农业承包合同期限中,发包方将农民的承包地随意收回。这类纠纷既有违约,也包含了侵权。三是因承包合同损害了合同外第三人利益而被请求确认其无效。如本文开头提到的“李隆富”系列案件。

5、经营权侵权纠纷。(1)违法收回“农转非”承包地。农户进入小城镇落户后,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其土地 。(2)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时对妇女实行有别于男子的歧视性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内强制收回出嫁女承包地。(3)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基层政府为搞退耕还林等政绩工程,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由村社组织出面进行其他方式的承包。

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成因

1、历史原因造成我国农村土地现状比较乱,是纠纷产生的历史性根源。建国以来,我国土地政策多经变化,一直处于一种多变的不稳定状态。短短的50余年,历经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和土地集体所有制两个大的阶段,导致了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大混乱。建国伊始的土地改革运动,实现了中国农民梦寐以求的“耕者有其田”,从而确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接下来是互助组运动,1953年开始初级合作社运动,农民的土地入股进行集体经营,1956年上升到高级合作社,剥夺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随后在全国确立了人民公社制度。直到改革开放,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采取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制度,成为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实现了“集体公有,农户经营”。但是因为经营权范围的限制和“政农不分”的中国特色,实施过程中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受到严重限制。历史的原因造成了我国农村土地现状的混乱局面。

2、法律和政策衔接不协调,是纠纷产生的法制性根源。从1983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出台,到20xx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20xx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xx]法释6号)的实施,历经20余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对农业土地承包经营中产生纠纷的解决,走过了主要依靠政策调整到以政策调整为主、法律调整为补充,再到政策调整与法律调整并重直到目前主要依靠法律调整的历程。法律、政策的多变性和灵活性与土地变动缓慢的过程性、滞后性产生矛盾。例如我国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曾经推广过“两田制”,而在这种制度被国家认定不利于土地的长期利用之后,很多地区却还在积极的继续施行,与国家政策和法律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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