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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调查报告 篇1
为推进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跨越发展,市建设局组织人员对我市建筑业发展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通过走访建筑企业、召开座谈会、进行统计分析等方式,摸清了我市建筑业发展的基本情况,梳理了本市建筑企业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并形成了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的若干建议。
一、我市建筑业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和新型工业化的快速发展,我市建筑业也取得了较大的发展。xx年,市属各类建筑业企业完成产值775亿元,实现增加值292亿元,实现税收约75亿元,建筑业产值和税收较三年前增长了33%和134%。目前,全市共有各类建筑业企业1616家,其中总承包企业354家,初步形成以总承包为龙头,专业承包为依托,劳务分包为辅助的行业体系,并涌现出一批骨干企业。其中,以沪宁钢机、王兴幕墙以及宜兴环保为代表的专业承包企业,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逐步形成竞争优势,成为品牌企业。目前,沪宁钢机年生产能力达35万吨,年产值30亿,成为我国钢结构制造安装的龙头企业。
但与省内建筑强市及苏州、常州等周边城市相比,我市建筑业集中度不高,企业整体竞争力不强,龙头骨干企业较少,大量企业既不够专也不够精,企业之间协作程度不够,没有形成强大的团队战斗力,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我市建筑业亟需转型发展。xx年,我市属建筑业企业总产值775亿元,在全省13个地级市中排名第10位,仅高于宿迁市、连云港市和镇江市,与省内第一方阵的差距在扩大。尽管我市建筑业企业数量众多,但企业实力普遍较弱,具有高资质等级的企业很少。目前,我市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34家,专业承包一级企业86家,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一级企业8家,高资质等级企业只占到全省高等级资质企业比例的8.7%。全省已有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32家,而我市至今没有一家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
虽然我市建筑业产值在省内排名不高,高资质等级企业少,但是建筑业人均利润、产值利润率位居全省前列,全行业资产负债率水平也较低,行业运行较健康。目前,我市具有一、二级注册建造师9936人,全行业技经人员占比约21.5%,省内领先。我市建筑业专业技经人员众多,为我市建筑业加快科技进步,实现跨越发展和转型升级提供了人才保障。(无锡市建设局)
二、我市建筑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九十年代后,我市建筑市场全面对外放开,大量的实力强、装备好、管理优的外地企业进驻无锡建筑市场,对本地企业带来很大的冲击。新世纪以来,我市城市更新步伐加快,建筑市场规模不断扩容。据统计,xx年全市建筑业施工合同额约为2100亿元,而我市市属企业占有的市场份额不足1/3,大量的本地建筑市场份额被外地建筑企业占据。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很多市属建筑企业通过项目挂靠等方式维持经营,发展壮大举步维艰。在xx年江苏建筑企业百强企业评选中,我市只有王兴幕墙、沪宁钢机、江苏赛特、宜兴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等4家专业类企业入围,没有一家企业能入选综合实力五十强。
建筑市场放开后,我市建筑业没能在市场竞争中实现跨越发展,既有企业自身原因,也有外部环境原因。当前,我市建筑企业转型发展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企业转型发展能力不足的问题
1、发展理念滞后。目前,我市建筑业行业结构单一,大部分企业产品种类单一,多以普通工业民用建筑为主,除沪宁钢机等少数专业企业外,大多数本地企业缺乏专业工程承建能力、配套能力,承揽的工程多处在市场竞争的低端,无法适应国家基础设施投资方向转换,缺乏轨道交通、隧道工程等专业,“有需求,无能力”矛盾突出。许多本地企业匮乏战略眼光,缺少精品意识和创优理念,承建的工程低水平重复建设多,高水平标杆建筑少。市属企业对本地建筑市场高度依赖,跨地域承揽业务和外拓经营意识薄弱,除少数专业企业外,“走出去”拓展业务不足,与省内建筑强市企业的市场开拓精神差距明显。xx年,我市建筑业产值在省外产值仅占全市建筑业总产值的18%,与南通、扬州、泰州等市建筑业一半以上的产值在省外完成悬殊巨大。
2、缺少核心竞争力。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普遍低,企业“多、小、弱”特征明显。许多企业内部管理成本偏高,偏重经营,不注重科技创新和投入,缺乏自主知识产权,企业发展后劲不足。与一些实力强大的外地企业相比,本地建筑企业项目管理水平不高,机械装备水平较低,集约化水平不高,很少使用国际上先进的建设方式,缺少核心竞争力,在工程项目中应用新技术、节能、减排等自主创新技术未有明显突破。
3、资源整合不足。企业融资渠道单一,资本运作能力不强,产业资源整合不足,不能有效延伸产业链,上下游关联度低。我市建筑企业数量众多,但企业之间的整合重组不够,建筑业企业与建材业、房地产业、工程设计与咨询以及投资金融业的联合发展不足。
(二)外部环境制约问题
1、工程中标入围难。
我市建筑市场较周边城市开放时间早、开放程度高,而市场化下的建筑行业准入机制不够完善、自律机制也没能同步建立健全,对本地企业约束多,对外地企业限制少,出现了一些企业借外地高资质企业资质与本地企业恶性竞争的现象,对本地建筑企业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挤出效应”。在低价中标、项目挂靠等行业潜规则下,本地一些建筑企业难以在工程招投标市场中标,在招投标市场中逐步被边缘化。
2、税费负担重。
建筑企业要承担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防洪保安金、企业所得税等税种,合计税率达到5.94%,企业税费负担重。其中在企业所得税(外经征)的缴纳上,本地企业与外地企业缴纳方式不同,本地企业需按营收预征1.65%,而外地企业只需在无锡缴纳0.25%的企业所得税,剩余的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注册地缴纳,其注册地政府对“走出去”企业在税收征管控制上一般都会有所照顾,减轻其经营成本,我市本地企业享受不到这样的优惠。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本地企业挂靠外地进锡企业承揽工程的现象,影响了本地企业品牌的成长。
3、生产利润低。
在开放竞争又不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一些建筑企业为承接到工程,不得不让利、垫资,企业的利润被压得很低,有的项目根本就没有利润。在建筑工程让利和垫资普遍存在的情况下,有的承接工程已经无利可图,只能勉强维持企业运营和人员开支。另外,近年政府投资工程,特别是区镇两级政府投资普遍存在拖欠工程款问题,应收款无法到账严重影响了企业的资金周转,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据我市一家施工企业反映,该公司近几年参与我市300多万平方米左右的安置房建设,已完成项目到期应支付款项为6.6亿多元,而工程款到账遥遥无期,已大大超出公司所能够承受的极限。产出效益低下及资金占用严重制约建筑行业扩大再生产和科技进步,已经成为目前建筑企业发展中最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4、政府扶持政策少。
我市建筑产业长期以来政府关注和重视不足,不少企业陷入了“走出去难,在家发展更难”的尴尬境地。xx年,我市出台的《十大产业调整与提升行动计划》对机械装备、新材料、电子信息、纺织及服装、新能源、生物医药、旅游、文化创意、现代商贸、物流等产业予以扶持发展,没有将现代建筑业纳入规划进行调整提升。政府部门及行业协会也没有制定建筑业发展规划,对建筑企业转型发展引导不够。
而省内的苏州、常州、扬州以及浙江省的宁波等市近年出台了一系列计划、意见,积极扶持、加快建筑业的转型提升发展。如《苏州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发展计划》明确规定,对科技创新显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建筑业企业推荐给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所得税按15%计征;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建筑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骨干企业优先入选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扬州市政府出台的《加强和扶持建筑业发展的意见》规定,对晋升为特级资质的建筑企业,企业注册地政府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鲁班奖”的承建企业,市政府给予20万元奖励;全市国有投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确定本市施工承包企业作为承包人。而我市尚未有类似的扶持建筑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三、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的建议
1、重视建筑业的转型发展。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先导性产业。建筑业的发达程度,直接影响诸多经济行业的投资成本,并对产出效益产生重大影响。建筑业可以拉动钢铁、水泥、玻璃等众多产业,发展建筑设计、项目代理、咨询、监理等中介服务业,为社会创造大量劳动就业岗位。建筑业为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尤其是在制造业、交通运输业、房地产业等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领域,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当前,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发展,以及我市政府投资、产业转型、住房保障、城乡一体化等一系列政策的实施,建筑业的发展仍面临着广阔的市场空间,我市需抓住当前难得的市场机遇,采取有效的措施推进建筑业的转型升级,扶持建筑企业做大做强,提升建筑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份额,使建筑业成为服务经济社会全局的新型优势和富民产业。
2、出台扶持与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的配套政策。参照“建筑强市”及周边城市的作法,结合无锡建筑业发展实际情况,找准制约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瓶颈问题,制定扶持建筑企业做大做强的配套政策。在相关政策制定时,应突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快调整优化建筑业产业结构,改变房建产值比重过高局面,扩大新型建筑经济领域产值份额,形成多专业协调、均衡发展的产业格局。二是促进建筑企业转型发展,通过开展定向辅导,辅助企业适应国家建设投资方向转换,着力提升在低碳、绿色、新能源领域的施工能力,加快技术装备升级,果断切入大型基础设施和科技含量高的工程量领域,抢占高端建筑市场。三是扶持骨干企业做强做优,鼓励骨干企业发挥本地资源优势,采取兼并收购、换股参股等方式进行企业重组,实施行业关联互补优势的战略合作,扩大资产规模,提高资质等级,增强市场竞争力。四是引导企业“走出去”,支持建筑业企业通过企业投资、地区推介等方式开拓市场。
3、优化建筑业税收征缴体制。当前,建筑业“营改增”的呼声越来越高,有可能在年内进行试点。初步判断,建筑业“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的税赋负担不降反增,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要求更高,同时建筑企业的增值税要上缴注册地,外地来锡企业在无锡创造的价值不再对无锡税收产生贡献。市相关部门需加强对建筑企业税赋改革的研究,在国家税法调整允许范围内,研究制定有利扶持我市建筑企业转型升级的税收管理细则,改变建筑企业税赋负担过重的问题。同时,要研究对本市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建筑企业地方税收留成部分的返还政策,明确建筑业企业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后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4、营造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在建设领域专项治理的基础上,构建建筑业信息管理平台,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准入、清出机制,坚决遏制和打击串标、围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工程款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的约束机制,遏制竣工不结算等拖欠行为,加快国有投资项目的工程审计和结算速度,缓解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这一突出问题。鼓励本地企业与具有相应资质和业绩的外地企业组建联合体参与我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完善招投标预选承包商制度规定,在国有投资项目中优先考虑行业信用评价优良、工程创优夺杯成绩突出,对本市税收贡献大、承担社会责任多的企业,为本地骨干企业的转型升级、树立品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建筑业调查报告 篇2
一、调研的基本情况
(一) 调研目的
根据《供热通风与空调专业课程体系改革与建设的研究》课题工作安排,我们于3 月 - 12 月,分地区、分专题展开建筑企业技术现状与人才需求调研以及全国部分建筑类高职高专院校办学状况调研。本次调研的主要目的是:
(1)调研全国部分省市建筑企业现状及发展规划;
(2)掌握各类建筑企业技术现状及企业对人才的要求;
(3)了解建筑企业对各类人才的需求情况及就业岗位;
(4)高职高专层次的学生就业的主要岗位及对知识、能力、素质结构的要求;
(5)目前建筑企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的管理模式。
(二)调研安排
调研以实地考察及问卷调查相结合,共调研建筑企业十余家,高职高专院校 11 所,发出问卷调查表数 30 份,收回调查表 15 份。
二、建筑企业技术现状调查
(一)建筑企业基本情况调查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十五期间,辽宁省共完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787 亿元,比九五期间增长了 189%;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2194.4 亿元,竣工各类商品房建筑面积 10921 万平方米,分别比九五期间增长了 147%和 27.6%。十五期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 5338.6 亿元,建筑业增加值 1707.2 亿元,分别比九五期间增长了 128.5%和 77.6%。根据《辽宁省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十一五全省建筑业总产值将达到 11443 亿元,同比增长 114.3%;建筑业增加值将达到 3149 亿元,同比增长 84.5%。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阶段,辽宁建筑业的发展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也对辽宁省的建筑类高等职业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辽宁省建设行业共有企事业单位 1.6 万家,从业人员 154.4万人,其中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38.6 万人,生产一线急需补充大批专业技术与管理人才,按照辽宁省建设教育十一五规划的要求,对建筑类高职毕业生的需求量达 6 万人,伴随着建筑行业企业新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全面推进建筑四节(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一环保的迫切要求,对建筑类高职人才的数量和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急需建筑类高职专业设置、人才培养规格和人才培养模式深化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快专业建设与改革,适应辽宁省建筑行业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
(二)建筑企业的`企业领导、管理人员学历结构调查
1.被调研建筑企业的企业领导、管理人员学历结构
分析:领导层学历结构:以本科及以上学历为主,特别是北京、天津等大城市本科学历人员比例较高,大专学历也有相当的比例,但总体仍以本科学历为主。
中层于部学历结构中:以大专学历为主,但本科和中专学历人员也占有一定比例,其中,中专学历的中层干部通常是早期毕业中专生。
基层干部学历结构中:以中专学历为主,大专学历也占到了相当的比例,本科学历相对较少,大专、本科学历的基层干部中大部分是近几年就业的毕业生。由此可见,企业领导、管理人员目前总体上以大专学历为主,因此,提高大专层次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的水平对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就显得至关重要了。
(三)建筑企业各专业领域工程技术人员构成
分析:从企业目前各专业领域技术人员数量可以看出,建筑工程专业人员较多,装饰工程、工程造价、暖通空调专业的技术人员基本相同。这一方面说明建筑工程专业岗位需求量较大。而道桥专业人员数量相对较少,则与企业经营侧重点有关。
(1)从职称结构看,基本上以中初级职称为主,高级职称比例较低。其中,道路桥梁专业的中级职称较高,而高级职称几乎很少。
(2)从学历结构看,以中专学历人数为主,大专学历人数次之,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数比例也不低,其中的原因是近年来二级建筑企业的快速发展招收有较多的大专及本科毕业生。
(3)从年龄结构看,30~50 岁所占比例较大,30 岁以下人员次之,50 岁以上人员比例较低。
三、建筑企业人才需求情况预测
分析:
(1)统计结果表明:建筑工程专业(以前称之为工民建专业)人才需求量很大,在所统计企业中需求量平均为 60 人,暖通空调专业平均为 15 人,造价专业平均为 6.4 人;建筑装饰专业平均为 4.4 人;其他专业也有少量需求。
(2)人才就业岗位均为一线技术与管理工作:如土建施工员、质检员、预算员等,还有相当企业要求岗位为工长和项目经理,企业岗位空缺可见一斑。
(3)企业对人才学历的需求是:必须具备专科以上的学历层次,但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天津等地的企业多数要求本科学历,对研究生学历也有少量需求,而其他地区的建筑企业主要需求人才的学历层次是大专及本科层次,尤其是高职毕业生。
四、建筑类专业知识、能力调查分析
(一)土建类专业知识结构
通过调查表的汇总和统计分析表明,80%以上的人认为建筑类专业人才应具备的理论知识有:建筑材料、安装施工技术、管理原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建筑工程预算、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造价控制、建筑识图与房屋构造、合同管理与工程索赔。其中,90%以上的人认为建筑类专业人才应具备的专业知识有: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原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建筑工程预算、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造价控制、合同管理与工程索赔。从上述七个方面应具备的专业知识来看,要求该类专业的毕业生应该在懂技术、会管理、能编预算和控制工程造价、熟悉合同管理的基础上,完成建设工程投标工作,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工程项目。
(二)建筑类专业人才的能力结构
根据调查表统计分析,认为建筑类专业人才应具备的专业能力的百分比。
通过调查表的汇总和统计分析表明,80%以上的人认为建筑类专业人才应具备的专业能力有:社交与语言表达能力、工作协调能力、拟定合同能力、合同谈判能力、合同纠纷处理能力、组织施工能力、工程成本分析能力、编制施工方案能力、微机应用能力、预算编制能力、投标策划能力、工程索赔能力、档案管理能力。
其中,90%以上的人认为建筑类专业人才应具备的专业能力有:社交与语言表达能力、工作协调能力、拟定合同能力、合同谈判能力、组织施工能力、工程成本分析能力、微机应用能力。
从 90%以上的人认为应具备的专业能力分析,与人打交道的能力占了 5项;合同方面的能力占了 2 项,也显得很重要。另外,作为现代管理的必备工具的使用,微机应用能力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因此,我们在制定培养方案时,应该重视社会人文学科方面的课程,通过这些课程的学习来培养学生与人打交道的能力。
五、调研综述
(一)建筑企业现状及人才需求预测方面
1.企业技术与管理人员的学历水平普遍偏低,企业领导、管理人员总体以大专学历为主,技术人员总体以中专学历为主,职称结构以初职为主,而年龄结构中,各年龄段人员分布总体比较合理,只有少数企业集中在30 岁以下年龄段。
建筑业调查报告 篇3
一、调研的基本情况
(一)调研目的
根据《供热通风与空调专业课程体系改革与建设的研究》课题工作安排,我们于3月-12月,分地区、分专题展开建筑企业技术现状与人才需求调研以及全国部分建筑类高职高专院校办学状况调研。本次调研的主要目的是:
(1)调研全国部分省市建筑企业现状及发展规划;
(2)掌握各类建筑企业技术现状及企业对人才的要求;
(3)了解建筑企业对各类人才的需求情况及就业岗位;
(4)高职高专层次的学生就业的主要岗位及对知识、能力、素质结构的要求;
(5)目前建筑企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的管理模式。
(二)调研安排
调研以实地考察及问卷调查相结合,共调研建筑企业十余家,高职高专院校11所,发出问卷调查表数30份,收回调查表15份。
二、建筑企业技术现状调查
(一)建筑企业基本情况调查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十五期间,辽宁省共完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787亿元,比九五期间增长了189%;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2194.4亿元,竣工各类商品房建筑面积10921万平方米,分别比九五期间增长了147%和27.6%。十五期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5338.6亿元,建筑业增加值1707.2亿元,分别比九五期间增长了128.5%和77.6%。根据《辽宁省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十一五全省建筑业总产值将达到11443亿元,同比增长114.3%;建筑业增加值将达到3149亿元,同比增长84.5%。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阶段,辽宁建筑业的发展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也对辽宁省的建筑类高等职业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辽宁省建设行业共有企事业单位1.6万家,从业人员154.4万人,其中专业技术管理人员38.6万人,生产一线急需补充大批专业技术与管理人才,按照辽宁省建设教育十一五规划的要求,对建筑类高职毕业生的需求量达6万人,伴随着建筑行业企业新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全面推进建筑四节(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一环保的迫切要求,对建筑类高职人才的数量和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急需建筑类高职专业设置、人才培养规格和人才培养模式深化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快专业建设与改革,适应辽宁省建筑行业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
(二)建筑企业的企业领导、管理人员学历结构调查
1.被调研建筑企业的企业领导、管理人员学历结构
分析:领导层学历结构:以本科及以上学历为主,特别是北京、天津等大城市本科学历人员比例较高,大专学历也有相当的比例,但总体仍以本科学历为主。
中层于部学历结构中:以大专学历为主,但本科和中专学历人员也占有一定比例,其中,中专学历的中层干部通常是早期毕业中专生。
基层干部学历结构中:以中专学历为主,大专学历也占到了相当的比例,本科学历相对较少,大专、本科学历的基层干部中大部分是近几年就业的毕业生。由此可见,企业领导、管理人员目前总体上以大专学历为主,因此,提高大专层次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的水平对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就显得至关重要了。
(三)建筑企业各专业领域工程技术人员构成
分析:从企业目前各专业领域技术人员数量可以看出,建筑工程专业人员较多,装饰工程、工程造价、暖通空调专业的技术人员基本相同。这一方面说明建筑工程专业岗位需求量较大。而道桥专业人员数量相对较少,则与企业经营侧重点有关。
(1)从职称结构看,基本上以中初级职称为主,高级职称比例较低。其中,道路桥梁专业的中级职称较高,而高级职称几乎很少。
(2)从学历结构看,以中专学历人数为主,大专学历人数次之,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数比例也不低,其中的原因是近年来二级建筑企业的快速发展招收有较多的大专及本科毕业生。
(3)从年龄结构看,30~50岁所占比例较大,30岁以下人员次之,50岁以上人员比例较低。
三、建筑企业人才需求情况预测
分析:
(1)统计结果表明:建筑工程专业(以前称之为工民建专业)人才需求量很大,在所统计企业中需求量平均为60人,暖通空调专业平均为15人,造价专业平均为6.4人;建筑装饰专业平均为4.4人;其他专业也有少量需求。
(2)人才就业岗位均为一线技术与管理工作:如土建施工员、质检员、预算员等,还有相当企业要求岗位为工长和项目经理,企业岗位空缺可见一斑。
(3)企业对人才学历的需求是:必须具备专科以上的学历层次,但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天津等地的企业多数要求本科学历,对研究生学历也有少量需求,而其他地区的建筑企业主要需求人才的学历层次是大专及本科层次,尤其是高职毕业生。
四、建筑类专业知识、能力调查分析
(一)土建类专业知识结构
通过调查表的汇总和统计分析表明,80%以上的人认为建筑类专业人才应具备的理论知识有:建筑材料、安装施工技术、管理原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建筑工程预算、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造价控制、建筑识图与房屋构造、合同管理与工程索赔。其中,90%以上的人认为建筑类专业人才应具备的专业知识有: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原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建筑工程预算、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造价控制、合同管理与工程索赔。从上述七个方面应具备的专业知识来看,要求该类专业的毕业生应该在懂技术、会管理、能编预算和控制工程造价、熟悉合同管理的基础上,完成建设工程投标工作,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工程项目。
(二)建筑类专业人才的能力结构
根据调查表统计分析,认为建筑类专业人才应具备的专业能力的百分比。
通过调查表的汇总和统计分析表明,80%以上的人认为建筑类专业人才应具备的专业能力有:社交与语言表达能力、工作协调能力、拟定合同能力、合同谈判能力、合同纠纷处理能力、组织施工能力、工程成本分析能力、编制施工方案能力、微机应用能力、预算编制能力、投标策划能力、工程索赔能力、档案管理能力。
其中,90%以上的人认为建筑类专业人才应具备的专业能力有:社交与语言表达能力、工作协调能力、拟定合同能力、合同谈判能力、组织施工能力、工程成本分析能力、微机应用能力。
从90%以上的人认为应具备的专业能力分析,与人打交道的能力占了5项;合同方面的能力占了2项,也显得很重要。另外,作为现代管理的必备工具的使用,微机应用能力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因此,我们在制定培养方案时,应该重视社会人文学科方面的课程,通过这些课程的学习来培养学生与人打交道的能力。
建筑业调查报告 篇4
增值税是以商品、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价外税。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因其有效地解决了销售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迅速被世界其它国家广泛采用,目前使用增值税的国家已达到170多个。我国自1979年开始试行增值税,目前增值税已成为我国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的收入占我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增值税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财政收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既是同国际通行做法接轨,也是国务院确定的“十二五”必须完成的税改目标。国务院批复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xx]110号),提出建筑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按照相关要求,要实现“营改增”全行业覆盖。“营改增”将增加还是减少建筑业企业的税负负担?带着这个问题,我们选择省内一家建筑企业进行了调查,并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及其他省关于“营改增”的调研,形成了该调研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营改增”的目的
“营改增”的初衷是取消重复征税,并将二、三产业的抵扣链条打通,实现了由“道道征收、全额征税”向“环环抵扣、增值征税”的转变。其主要目的是减轻企业税负,让更多的企业享受改革红利,以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增加就业,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但“营改增”的实施并不意味着所有行业和企业税负都会应声下降,同时,当前增值税抵扣链条尚不健全,短期内势必造成一些企业税负增加、利润承压等问题。
“营改增”自试点至今,历时两年半,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等)、铁路运输、邮政业、电信业等已完成了“营改增”。目前剩下的生活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和金融业等几个行业未实施。我们认为最理想的状态是房地产、建筑业、金融业三个同时纳入“营改增”,因为房地产与建筑业密切相关,房地产开发离不开金融的支持,三个行业同时纳入“营改增”,上下游链条的抵扣才能完整。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
在营业税税目下,建筑业适用税率为3%,“营改增”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3%。“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目前基本形成了以下一致意见。
(一)如果不改变现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则,会加重建筑企业税负负担
住房城乡建设部在中国建设会计学会调研测算基础上建议“营改增”试点税率调整为6%。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对十多家企业进行了估算,认为增值税税率定在8%与现行营业税3%差不多,定在8%以下可适当减轻负担,11%肯定会加重企业负担。最近一次财政部组织的建筑业“营改增”测算显示,企业营业收入下降了9.9%;流转税负平均上升了1.5个百分点以上。为了证实上述结论的可信度,我们对省内一家企业的一个房建项目进行了测算分析。
1、测算情况
我们按项目的百元产值比例做了测算分析(见表):100元的产值,按增值税率11%计算,应交销项税为9.91元,可抵扣进项税5.60元,应缴税4.31元。而现行营业税税率为3%,百元产值应缴税3元。“营改增”后百元产值多缴税额为:4.31元-3元=1.31元。每百元产值多缴税1.31元,折合成营业税率为4.61%,企业税收负担增加了43.67%。实际的税负比这还要高,因为企业购买材料时,索要增值税发票的材料价格比普票价的材料价格还要高出2%-3%。
百元产值成本费用分析表
2、税负增加的原因分析
建筑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前销项税额抵扣当前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当前销项税额-当前进项税额。由于目前建筑业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不完整,当前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或抵扣不足,就增加了建筑企业税负。
⑴劳务费用支出不能取得进项税发票。从现行执行增值税的试点行业看(交通运输及部分现代服务业),人工费支出部分是不允许进行抵扣的,属于应纳税的增值范畴。建筑企业人工费约占工程成本的20-30%,且有连续上涨的趋势。该企业劳务分包费用占百元产值26.19%,这部分支出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直接造成进项税抵扣不足。
如果建筑业“营改增”后,劳务企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6%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而劳务企业的成本主要包括人工工资、个人保险等,这些支出没有进项抵扣,与目前劳务企业按3%的营业税,增加税负2.83%。按照流转税的传导机制,劳务企业的新增税务最终会由总包施工企业承担,这势必会造成建筑业劳动成本大幅上升。
⑵设备租赁支出取得的进项抵扣不足。据调查,目前我省建筑企业除将劳务分包给劳务公司外,同时劳务公司还向建筑企业提供模板、管架等机具租赁,即所谓的劳务大包,这种现象在我省较普遍。调查的这家企业就是如此。按照表中百元产值测算,机具租赁及措施费用合计占百元产值的8.91%,它是作为劳务开支支付给劳务公司的,因此在模拟增值税抵扣中没有抵扣。 新的增值税改革方案中,动产租赁增值税率为17%,与建筑业密不可分的机械设备、设施料租赁均属于动产租赁业范畴。租赁业现有资产没有增值税进项税,而租赁收入产生的销项税,因没有可抵扣税款,将背负17%的高额增值税税负。目前租赁业利润率普遍低于增值税率(17%),租赁企业显然无利可图,必然放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户,只缴纳3%的增值税。一旦租赁业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施工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将势必减少,从而加大施工企业实际纳税额,增加建筑业税负。
⑶地材及辅助材料、水、电、气等能源消耗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施工企业所面对的材料供应商及材料种类“散、杂、小”,如砖瓦、白灰、砂石、土方及零星材料基本上由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供应,购买的材料没有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情况下,工地临时水电都是在甲方项目总表之下的分表计算,施工单位得不到该项发票。这两项合计,占百元产值成本的3.46%。
⑷“甲供材”无法取得进项税抵扣。为减低成本,甲方往往对钢材、水泥等大宗商品采用“甲供”形式,供应单位给建设单位开具发票,建筑企业只能从建设单位出得到金额相同的结算单,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
⑸工程款、材料款拖欠滞后导致无法及时足额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现实中,甲方验工计价后并不是立即支付工程款给建筑企业,往往滞后一段时间,导致销项税和进项税的极大不同步。税务机关对建筑企业收入的确认,一般都是按合同约定或结算收入来确认,即使存在应收账款,也不能减少或推迟确认销项税额。企业不仅需要垫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还要垫付未收回款项部分工程的税金;又由于未收回工程款,建筑企业也对分包商、材料商拖延付款,也得不到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导则无法进行抵扣。工程款被拖几年时间,但税款已全额扣缴,时间差造成了施工企业税负增加。
综上,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的增与减,关键取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和进项税扣除额的大小。据了解,建筑施工企业以现在的11%增值税率计算,可抵扣进项税的进项业务发生额占计算增值税总收入的比重应不低于72%。但是在建筑行业长期形成的特有环境下,增值税抵扣链条极不健全,不是所有涉及建筑成本的行业都统一实施增值税,也并不是每项支出都可以取得增值税发票。按照表中测算,实际上能取得进项税发票的部分仅约占工程总造价的45.6%左右。虽然这仅是一个企业的具体数据,但上述分析的现象,在行业是普遍存在的`。这是造成“营改增”后,按照一般纳税人的纳税方法,在不改变现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则的情况下,建筑业企业税负增加的最主要原因。
(二)如果改变现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可以不增加建筑企业税负负担
如果11%的增值税率不能降低,进项税抵扣不足的前提下,如何保障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税负不增加。相关部门进行了研究。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上海市建筑建材市场管理总站牵头,国内部分建设部门、建筑企业参与的《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体系的影响》课题研究,中期评估稿提出,建筑业适用增值税11%不增加建筑企业负担前提是,要改变现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则,这样企业税负变化完全转化为社会税负,只会影响工程造价的增减(详见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分析)。
三、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分析
我们对“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影响的测算和结论,都是基于“在现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则不变”的前提下,如果建筑业“营改增”后改变现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则可以实现不增加建筑业企业的税负负担。
(一)营业税下工程造价计价规则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相关规定,建设工程造价由七部份组成。营业税下工程造价公式为:
工程造价=①人工费(含税)+②材料费(含税)+③施工机具使用费(含税)+④企业管理费(含税)+⑤规费(含税)+⑥利润+⑦税金(营业税)
其中,税金=税前造价(①人工费+②材料费+③施工机具使用费+④企业管理费+⑤规费+⑥利润)×税率
可见,营业税计税简便,不需要抵扣,应纳税额为“定值”,施工单位需要缴纳的营业税进入工程造价,实际上全部由建设单位承担,对施工单位而言,营业税达到了“收支平衡”,仅“代收代缴”。
(二)增值税下工程造价计价规则
截止目前,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对增值税下工程造价计价规则的改变提出了三种模式:
1、住房城乡建设部模式
实行“价税分离”的计价规则,即在确定工程造价时,将利税前费用(指下列公式中的①、②、③、④、⑤项费用之和)以不含税价款计入工程造价,将税金以销项税额计入工程造价的定价机制。用公式表示如下:
工程造价=①人工费(不含税)+②材料费(不含税)+③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税)+④企业管理费(不含税)+⑤规费(不含税)+⑥利润+⑦销项税额
其中,销项税额=(①+②+③+④+⑤+⑥)×11%
通过以上公式可以得出,改变计价规则后,工程造价税金的计算由应纳税额变成销项税额,而销项税额以销售额乘以增值税税率计算,用于开支未计入工程造价的进项税额和向税务部门缴税。建筑企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多,则向税务部门缴税少;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少,则向税务部门缴税多,但两者之和(指应纳税额+进项税额)恒等于计取的税金——销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额+进项税额),建筑业企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多少与企业利润并无关系,企业税负合理转化为工程造价,转移为社会税负,不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但可能影响工程造价的增减。
优点:实行“价税分离”的计价规则,建筑企业的税负不会增加,全部转移给建设单位。
缺点:不利于促进建筑业企业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建筑业企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多少并不影响企业利润水平,客观上造成企业不会主动取得增值税发票。建筑企业税负转移建设单位,增加了社会成本。
2、辽宁模式
实行“分开支付”的计价规则,即在确定工程造价时,先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不含税造价,再由施工单位向税务部门缴纳税金,最后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按实结算税金的定价机制。用公式表示如下:
工程造价=不含税造价(①人工费+②材料费+③施工机具使用费+④企业管理费+⑤规费+⑥利润)+⑦实缴税金
实缴税金=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优点:建筑企业的税负不会增加,全部转移给建设单位。
缺点:对建设单位不利,所有税负全部由建设单位承担。应该抵扣或抵扣不足,造成实缴税金金额的不确定,容易导致甲乙双方容易扯皮。
3、四川模式
分析上述两种模式的优缺点,学习小组部分同志提出了实行“价税合并”的计价规则,我们暂称“四川模式”,即在确定工程造价时,各造价构成因素均以合理的含税价格计入工程造价,建筑业企业最后实际需要向税务部门缴纳多少税金,完全由企业在工程造价中开支,即实行“税金包干使用”。用公式表示如下:
工程造价=①人工费(含税)+②材料费(含税)+③施工机具使用费(含税)+④企业管理费(含税)+⑤规费(含税)+⑥利润(含税)
优点:有利于促进建筑业企业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建筑业企业主动转型升级。管理的好则可多抵扣,建筑企业的税负会降低,反之,则会增加。此种模式可以实现以经济手段促进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
缺点:与增值税的本质有一定冲突(增值税为价外税)。确定合理综合税率的难度较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的清单计价定额需要由现行的“局部费用”定额向“全费用”定额转变。
以上三种模式各有优缺点。住房城乡建设部更倾向于第一种模式,但大部份省市反对该模式,全国对于增值税下工程造价计价规则改变的意见短期内难以统一,调整工程造价计价规则的工作无法开展。
四、应对建议
中国建设会计学会提出,鉴于建筑业是一个劳动密集、微利且竞争激烈的行业,全国是一个统一的大市场,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和产品特点,建议在全国全行业统一进行税改。在不能和无法确定降低增值税税率的情况下,对全国建筑施工企业的一般纳税人统一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先试行3-5年。这样做既可以不减少国家税收,又能在推进增值税改革中不增加企业税负。国家税收政策的强制性,我们只能无条件的执行,但是未雨绸缪,我们还是可以积极面对。
一是厅相关处室要紧密跟踪建筑业“营改增”进展情况。建议建管处、计财处、造价站等处(站)要密切关注、掌握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对建筑业“营改增”相关政策调研、制定等情况,以便及时提出符合我省实际的预见性应对方案。尤其是“营改增”后,建筑业产值将会因计价原因,整体下降9.9%,需要及时调整全年工作目标任务。
二是做好调整工程造价计价规则的准备工作。工程造价计价规则的调整直接关系到“营改增”后工程造价、建筑业企业税负的增减和计价依据体系的重大变化,事关重大。建议省造价站启动“营改增”后“四川省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修编调整的准备工作,以便国务院宣布建筑业“营改增”的具体时间和相关政策后,能及时修编调整到位,转变建筑产品的定价、计价和结算方式,合理地将建筑企业的税负增加转移到工程造价上。
三是督促建筑企业早准备。“营改增”对建筑企业是一个大的考验,将促进企业在业务结构、经营模式、财务体系三方面的转型。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督促企业采取完善合同约定、加强分包公司管理、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等措施,积极应对税负的可能增加、传统经营模式、建筑成本增加、新旧税务体制衔接等挑战。企业也可以通过开展“营改增”模拟试点等方式,提前了解“营改增”业务流程和减少对建筑业的影响, 未雨绸缪,加强税务变革的理论学习,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为下一步真正执行“营改增”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是给予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针对改革试点初期企业税负增加的问题,参照上海、北京市的作法,制定出台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对税制转换内,按照新税制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老税制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增加的企业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帮助试点企业实现平稳过渡,确保试点行业和企业税负基本不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