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三年专项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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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三年专项整治方案 篇1

为加强我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管理,全面提高其运行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发挥减排效益,促进水环境质量的改善,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本方案所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xx镇境内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所有农村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达到设计排放标准。

二、责任分工

以“属地为主、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和谁建设、谁运营、谁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体系。由于xx镇辖区的农村生活污水设施维护管理没有统一纳入第三方运维,目前维护管理的主体是建设施工方和镇村两级。集镇xx、xx村污水处理厂由拓兴公司负责运营管理,其他行政村污水处理设施由相应行政村作为运维管理责任主体。各级主体层层负责,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三、运维措施

(一)集镇xx村污水处理厂、xx村入河排污口2个,该两村由区住建局拓兴公司运营管理,达标排放,镇级环保部门负责监督。

(二)其他行政村污水处理设施(含xx村、xx两个污水处理厂)由村级维护管理,镇级环保部门负责监督。

1、xx村、xx两个微动力污水处理站,由所在行政村负责运营管理,要保证水泵及配电设施运行良好,无漏电、跳闸、异常等现象发生,确保设备正常运行,要对池内应做到无板结、无垃圾、无杂草,保持场地的整洁美观,乡镇和环保部门督促落实尾水正常达标排放。

2、若委托第三方进行运营管护,管护过程所产生的费用由第三方支付,并确保尾水达标排放,乡镇和环保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三)行政村污水处理设施由各行政村作为运维责任主体。

1、除xx村、xx村污水处理站采用微动力外的其他村污水设施由各相应村负责运行管理,xx、xx村由各村指定专人定期加强维护管理。

2、各行政村负责把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加强宣传教育,组织村民自觉维护治污设施不受人为破坏。

四、加强领导

(一)成立xx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三个环保网格员任副组长,各村主任任成员。每个网格员挂钩一个片区,形成分管领导组织牵头,网格员监督指导,村主任具体负责的日常运维管理的工作格局。

(二)按要求对污水处理站所有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按要求对管网进行巡查,对管网出现的漏、堵、坏、溢等异常现象,尽快处理和修复。

(四)环保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定期对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出水水质进行监测,确保设施出水正常达标排放。

污水处理厂三年专项整治方案 篇2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加快解决城镇建成区以外的农村生活污水问题,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和处理设施建设,有效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助力打造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在完成《河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xx-20xx年)》《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计划》及《20xx年廊坊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专项推进方案》确定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意见》、《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方案》(20xx-20xx年)精神,结合乡村振兴战略规划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减量化、资源化、生态化为原则,突出重点区域,坚持“应治尽治、就地就近”,选择适宜模式,着力解决乡镇所在地、中心村、乡村振兴示范区等重点区域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白洋淀、大运河、潮白河流域沿线等环境敏感区域村庄生活污水收集处理问题和群众日常生活问题。人口密集、经济条件较好、乡村产业振兴的村庄,采取管网集中归集、终端无害化处置等集中治理模式;规模较小、居住分散的平原村庄,采取户收集、村转运、乡镇集中处理的治理模式;不具备集中收集处理、水量小的村庄,采取户用化粪池、沼气池等分散治理模式;同步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最终基本解决农村生活污水问题,黑臭水体实现动态清零,切实补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这一突出短板,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

在20xx年底完成1200个村庄生活污水治理、1863个村庄污水乱排乱倒得到有效管控的基础上,到20xx年,环境敏感区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现全覆盖,农村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全面建立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长效运维管理机制,全市新增473个、累计1673个村庄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有基础有条件的经济相对发达县、人口密集区及环境敏感区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现全覆盖;其他村庄实现无害化化粪池或粪污处理站基本全覆盖,农村厕所粪污处理率达到100%。

三、主要任务

(一)探索实施集中式污水处理

1.人口密集度高、经济发展好的村庄推行集中处理。乡镇所在地、中心村结合以批准的市县国土空间规划或县域农村布局规划统筹建设排水管网基础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制定分年度实施计划。逐步建立健全排水系统,根据村庄地形地貌,可采用相对集中加分散处理的模式,因地制宜选择重力流管道、真空收集管道,有条件有计划地逐步推行雨污分流。地域上相近的村庄可采取区域统筹、联合共建的方式建设污水处理站,实现生活污水相对集中处理。到20xx年,新增51个,累计97个乡镇所在地村庄完成污水收集处理系统设施建设;新增184个,累计404个中心村;新增43个,累计130个省级乡村振兴发展示范村庄完成污水治理任务。

2.对人口规模较小、居住分散的平原村庄,实施分散收集、集中处理模式。鼓励采取邱县粪污一体化治理模式、吴桥“1个中心加x个村庄统一治理”模式、武邑以镇带村治理模式或枣强、深州的粪污干湿分离车治理模式等,建设集中粪污处理站,或购买玻璃钢储存罐、固液分离车等集中处理设施,建立户收集、村转运、乡镇处理的清运处置模式,结合农业化肥减量增效、水肥一体化推广等项目,推进粪污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确保粪污(黑水)全部得到有效治理。

(二)鼓励城镇近郊村庄污水纳入城镇、园区污水处理厂

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建立城镇、园区周边城乡污水一体化收集处理机制。城镇、园区周边的村庄可以申请将生活污水纳入城镇、园区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统一处理,并加快农村污水收集管网和连接管网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对厂区处理能力和农村污水水质、水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后出具纳管意见。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短期内覆盖不到的村庄,通过建设小型人工湿地、氧化塘、无(微)动力等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设施,或通过建设粪污收集处理体系(大三格化粪池)处理村庄厕所粪污并做好资源化利用,确保解决污水乱排乱倒现象。20xx年底前,按《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计划》(冀水领办【20xx】5号)附件3中要求,需新增152个村庄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

(三)统筹推进村庄污水分散治理和资源化利用

1.不具备集中收集处理、水量小的村庄,采取分户无害化化粪池、净化沼气池等无害化处理设施。杜绝化粪池出水直排,建立厕所粪污出水就近还田机制,通过购买抽粪车转运还田,或浇灌房前屋后小菜园、小果园、小花园等方式,实现污水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

2.探索农村生活杂排水(灰水)收集、处理及循环利用治理。积极探索完善户内污水收集、处理及回用系统建设,实施厨房废水、洗浴废水等生活杂排水户内有效收集,建立洗米、洗菜废水收集—冲厕等回用系统。鼓励参照武邑县、故城县等治理生活杂排水的模式,将杂排水通过有效收集+过滤沉淀池、小型人工湿地、土壤渗滤等生态化处理,尾水回用于庭院绿化、景观及农田灌溉等模式。

(四)全面推进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

充分利用国家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奖补政策,按照先易后难、先点后面、先规划后实施、先建机制后建项目的原则,依据目标任务,分区域分年度安排工作任务,在总结推广试点示范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农村厕所粪污处理利用工作。20xx年底前,全市农村厕所粪污处理设施基本覆盖到已改厕村庄,厕所粪污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五)持续整治农村黑臭水体和坑塘纳污问题

1.开展黑臭水体治理。加快推进黑臭水体综合治理,组织排查并进行核查识别和污染源调查分析,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措施。对单一污染源造成的黑臭水体,纳入地方黑臭水体治理名单,通过控源截污、生态修复尽快完成治理修复;对成因复杂、污染严重的黑臭水体,纳入国家和省黑臭水体治理名单,运用综合性的治污措施,确定完成期限。20xx年底前基本消除水体黑臭现象,建立黑臭水体治理长效管护机制。

2.持续开展坑塘纳污整治。重点整治村庄周边1000米范围内非公共区域坑塘纳污问题。废弃坑塘有条件的合理改造为稳定塘,鼓励通过栽植水生植物和建设植物隔离带,对坑塘沟渠等灌排系统及生态景观进行生态化改造,重点实施岸坡整治、水系沟通、生态修复等措施,恢复坑塘沟渠水生态。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市开发区管委会要充分认识加快补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这一突出短板的重要意义,将污水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好主体责任,成立专门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水利等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统筹协调各部门力量,整合资源,压实乡镇政府属地管理职责,明确产权归属,建立完善的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清理及检查等管理制度。

(二)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市开发区管委会要参照《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导则(试行)》,结合不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做好投资估算,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支持污水治理设施建设、运维管护费用,以中央、省和地方财政投资为引导,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吸引社会资本、金融资本积极参与。同时,要做好中央农村环境整治专项资金、中央支持农村改厕整村推进项目财政奖补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专项、省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等资金的政策衔接,立足农村厕所与生活污水同步治理,协同项目布局、资金安排、功能衔接,加强统筹配合,形成资金政策合力,要按规定使用政府专项债券,积极申请信贷支持,吸引社会资金参与,落实捐赠减免税政策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探索治理设施灾毁保险。

(三)建立健全农村生活污水建设和管护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市开发区管委会要探索建立健全农村污水建设和管护机制。在前期长效管护机制初步建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管护制度、资金保障、队伍建设,形成规范化、可持续的运行管护机制。通过城乡污水治理统一运行、统一管理实行农村污水治理市场化、专业化。积极推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建设和运维模式,解决建管分割问题。鼓励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受益农户付费制度,提高农户自觉参与的积极性。

(四)强化监督考核。强化污水治理进展和设施运行的日常检查、调度,将治理和运行情况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完善监测体系。建立群众和社会监督机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问题,开展实地调查、分析原因、督促整改。探索以整村为单元的考核奖惩机制,严惩将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周边坑塘或水环境的行为。推进农村污水治理基础设施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按省要求将建设管护主体和使用者履约情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营造诚实守信的农村污水治理市场环境。

(五)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加强工作宣传和政策解读,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受益主体的意识,增强主动参与治理设施建设管护意识。发挥村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和妇联、共青团等贴近农村的优势,发动组织群众,积极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完善村规民约,倡导节约用水,引导农民群众形成良好用水习惯,从源头减少农村生活污水乱泼乱倒现象。

污水处理厂三年专项整治方案 篇3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围绕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的要求,聚焦解决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有关问题,坚持雷厉风行与久久为功相结合,加快补齐生活污水管网等设施短板,完善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体系,进一步巩固提升设施建设、运营成效,进一步提高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效率,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二、工作目标

——重点解决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23个县(区)生活污水直排溢流问题和47个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低问题。

——到2024年底,设市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污水处理能力满足实际处理需求,基本实现旱天无生活污水直排,力争中雨(24小时内降雨量10至25毫米)无生活污水溢流;设市城市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0%以上或比2020年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

——整县梯次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到2024年底,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到90%以上。

三、年度建设目标

2022年,城市(县城)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0万立方米/日;乡镇新增1.95万立方米/日;城镇生活污水管网建设改造1000公里。

2023年,城市(县城)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3万立方米/日;乡镇新增1万立方米/日;城镇生活污水管网建设改造1200公里。

2024年,城市(县城)新增污水处理能力8.84万立方米/日;乡镇新增1.2万立方米/日;城镇生活污水管网建设改造800公里。

四、重点任务

(一)加快完成现状排水管网普查,建立管网周期性检测制度。各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城镇排水管网普查,全面查清雨污管网等设施功能状况、错接混接等基本情况及排水用户接入情况。建立以5至10年为一个普查周期的排水管网检测评估制度,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和费用保障机制。对于“无主”市政污水管网或设施,稳步推进确权和权属移交工作。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及企事业单位内部等非市政污水管网排查工作,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组织设施权属单位或物业代管单位进行排查,并督促其对排查出的问题实施整治,逐步完成建筑用地红线内管网错接混接排查与改造。(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以下任务责任单位均包括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不再列出)

(二)合理布局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加快推进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改造。根据城镇规划和排水分区,“宜集中则集中,宜分散就分散”,合理规划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推进贵阳市分布式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及再生利用示范。加快整治生活污水直排溢流问题和进水浓度低问题。全面排查整治污水直排溢流,管网错接漏接、混流问题,系统推进建设改造。加快末端收集支管的建设改造、老旧破损管道的更新改造、雨污合流管道的分流改造、雨污管网错接的整治改造,多管齐下实现清污分流,全面提高污水收集效率,实现厂网能力协调配套。城镇新区建设中同步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接合部污水管网建设改造,消除管网空白区。鼓励有条件的城市逐步推进管网智慧化建设改造。对于城市(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低于100mg/L的,制定并实施“一厂一策”系统化整治方案,稳步提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实施整县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配套管网提升工程。(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三)加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协同治理。地级城市巩固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建立防止返黑返臭的长效机制。县级城市对建成区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黑臭水体逐一科学制定系统化整治方案,统筹做好黑臭水体流域的水环境治理、内源治理、生态修复等工作。(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

(四)加强污水管材质量和管网建设质量管控。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污水管材产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管网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要加强对工程质量的全方位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污水管网工程的监督。推行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强化设计、施工、监理等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广混凝土现浇或成品检查井,推广球墨铸铁管、承插橡胶圈接口钢筋混凝土管、高质量塑料管等管材。(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五)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推进污水再生利用。按照“绿色、循环、低碳”要求,推进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在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时,同步规划、建设和投入运行。鼓励采用焚烧、水泥窑协同等方式处理处置污泥,实现污泥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因地制宜推进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为城镇生态景观、道路清扫、绿化浇灌、工业生产等提供符合水质要求的生产生态用水,促进节水减排。(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

(六)加强污水接入管理。全面实施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管住增量、消化存量”。市政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应接尽接,规范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新建建筑及小区严格落实雨污分流,无排水许可不得办理建设工程验收备案。市政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结合实际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分片有序实施沿街经营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污水乱排直排问题整治,规范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加强市政管网私搭乱接溯源联合执法,严厉查处在市政排水管网上私搭乱接的行为,以及工业企业通过雨水口、雨水管网排污的违法行为。(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

(七)加强河湖水位与市政排水口设置的协调。妥善处理河湖水位与市政排水口设置的关系,防止河湖水倒灌进入市政排水系统。施工降水或基坑排水应尽量避免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需排入市政管网的,应纳入排水许可管理,明确排水接口位置和去向。(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

(八)推进管网专业运行维护管理。各地要加快推进排水管网的企业化、专业化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管网运行维护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排水管网运行维护主体由属地人民政府按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选取;服务费标准按正常运营并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与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协商一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鼓励“厂-网-河(湖)”一体化运行维护,保障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鼓励居住小区将内部管网养护工作委托市政排水管网运行维护单位实施,建立政府和居民共担的费用保障机制。(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

(九)严格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加大污水处理设施执法监管力度,对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超标排放污水、污水直排、在线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发现一起、严厉查处一起。督促各地以县为单位统筹解决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存在的问题,规范管理运行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高乡镇生活污水治理水平。(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实施生活污水治理攻坚行动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牵头部门抓总、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职责,细化工作目标,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各项任务有序推进,污水处理厂进水BOD浓度稳步提高。(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强化督促指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建立攻坚专班,按程序完善省级层面的政策措施,加强工作督导,按季度调度各市(州)进展情况。各市(州)要加强统筹,推进本行动方案落地实施,督促各县(市、区、特区)按目标进度推进建设,按月调度辖区内各县(市、区、特区)进展情况。各市(州)人民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上年度本行动方案实施进展情况总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报送上年度全省总结。(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完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抢抓政策机遇,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优化省级资金补助政策,按任务量、处理量、工作完成情况等补助项目建设、运营,市级财政可参照实施。市、县级财政要将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项目作为优先保障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后要优先保障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各级财政重点保障管网普查及建设改造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国家、省设立的相关基金。省级将在相关补助资金分配上对列为整县推进乡镇生活污水治理提升工程的县(市、区、特区)倾斜。鼓励企业采用绿色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手段依法依规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给予信贷支持。稳妥推进污水处理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鼓励各地探索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各地要严防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在不承诺向社会资本方回购资本金、固定回报或保障最低收益的前提下,积极争取开发性金融中长期信贷支持,引入有实力的'社会资本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参与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贵州金控集团)

(四)加强污水处理费调整征收和使用。在严格开展污水处理成本监审基础上,有序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征收标准原则上应当补偿污水和污泥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提高征收率,加强对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缴;对于收费不足以维持设施正常运营的,同级财政应给予补贴;各地要加强缴入国库的污水处理费与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统筹力度,综合考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置需要,按时向提供污水处理等服务的单位拨付服务费。具备污水集中处理条件的乡镇应当全面建立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合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推广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代征的方式,加大乡镇污水处理费收缴力度。(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加强污水收集处理建设改造项目储备。各地要针对污水收集处理薄弱环节,统筹谋划污水提质增效建设改造项目,加快推进相关项目前期工作,做实一批污水收集处理改造项目,做好项目储备,根据实施计划、资金筹措等情况,分批分期推进项目实施。(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六)做好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工程审批服务。按照《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做好建设工程审批和用地审批服务;优化项目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压减审批时间,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接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涉及拆迁、征收和违章建筑拆除的,要依法依规做好相关工作。(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

(七)试点推进城乡供排水一体化工作。坚持试点先行,选择有条件、有意愿的市(州),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选取有实力、有信誉、有担当的企业探索推进城乡供排水一体化运行管理,通过收购、控股等方式整合市(州)供排水设施资产,推进“厂网一体、城乡一体、建管养一体”,推进设施建设管理的企业化、专业化。省级财政对试点工作予以适当支持。(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八)鼓励公众参与,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借助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众自觉维护雨水、污水管网等设施,不向水体、雨水口排放污水,不私搭乱接排水管网。鼓励城市污水处理厂向公众开放,鼓励公众发现和反馈问题。(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污水处理厂三年专项整治方案 篇4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快补齐城市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短板,尽快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实现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长制久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从2019年起,用三年时间持续推进城市市政污水管网新建和改造修复,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升级,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结合《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环水体〔2018〕181号)要求,到2020年底,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实现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即“三个基本”),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显著提高。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城市排水管网排查和定期检测制度

各地要制定市政排水管网排查与检测方案,委托专业机构全面排查城市建成区市政污水管网以及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和企事业单位内部排水管网,查清排水管网、排水口、检查井及雨污错接混接点结构性和功能性缺陷,形成排查报告和管道检测评估报告,建设完善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建立城市市政排水管网定期排查检测制度,并于2020年底前完成第一个排查监测周期工作。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及企事业单位内部等排水管网排查工作,由设施权属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建立排查机制。定期组织评估污水管网雨污错接混接点治理、破旧管网修复改造和雨污分流改造工作成效,努力提高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和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参与,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以下均需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不再列出)

(二)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排水管网改造

各地要根据建成区排水管网排查报告和管道检测评估报告,制定排水管网雨污错接混接点治理、破旧管网修复改造和雨污分流改造等工作计划,建立工作清单,全面组织实施。同一排水分区内的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和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网改造,纳入市政管网改造计划同步实施。(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参与)

(三)加快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

新建城区污水管网应按照雨污分流制,与市政道路同步规划建设。持续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的污水管网建设,基本消除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鼓励和支持再生水管网建设。推进建成区污水管网全覆盖和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努力提高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浓度。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长期低于100mg/L的,要围绕服务片区管网规划与建设制定“一厂一策”系统化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和具体措施。到2021年底,全省设市城市污水收集率达到50%或三年提高5个百分点,全省设市城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达到100mg/L以上或三年提高10%,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超过100mg/L的保持稳定运行。其中,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0%或三年提高10个百分点,地级及以上城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低于100mg/L的污水处理厂提升至大于或等于100mg/L的规模占比不低于30%。县级城市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40%或三年提高5个百分点。(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参与)

(四)持续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与提标改造

严格落实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城市排水专项规划,科学确定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总体规模和布局,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能力要与服务片区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相匹配。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不能满足城市发展需求的,加快实施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工程。加快实施长江干流、岷沱江流域等主要支流、重点敏感区域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确保出水水质达到排放标准。人口相对分散或市政管网未覆盖的地区,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式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推进城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鼓励污泥处置新技术、新工艺应用,按规范规程处理处置污泥,确保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因地制宜推进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逐步提高再生水的利用率,鼓励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雨水利用或中水回用设施。(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参与)

(五)健全市政管网建设质量管控机制

加强排水管材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管材产品,积极推广使用绿色新型管材。严把排水设施工程质量关,工程设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相关标准规范,严格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排水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未达到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排水设施管理单位要严格加强排水管道养护、检测与修复质量管理,确保运行高效。按照质量终身责任追究要求,强化设计、施工、监理等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污水接入服务和管理制度

认真落实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范雨水、污水排放管理。城市市政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应当依法规范接入市政污水管网,严禁雨污错接混接和污水直排。排水未规范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新建居民小区或公共建筑,不得交付使用;市政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城市区域,应当依法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确保污水达标排放。建立健全“小散乱”规范管理制度,结合市场整顿和经营许可、卫生许可管理建立联合执法监督机制,规范沿街经营性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污水排放。建立健全市政管网私搭乱接溯源执法制度,各地市政排水(城管)、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强化溯源追查和执法,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参与)

(七)规范工业企业排水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要组织对进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工业企业进行排查、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经评估可继续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工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工业企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示其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内容、污水接入市政管网的位置、排水方式、主要排放污染物类型等信息,接受公众和相关部门监督。各地要加强对接入市政管网的工业企业以及餐饮、宾馆、洗浴、美容美发、医疗、洗车等生产经营性单位的排水行为监管,建立健全多部门执法联动机制,依法处罚超排、偷排等违法行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科学技术厅、商务厅等部门参与)

(八)完善河湖水位与市政排口协调制度

各地要合理控制河湖水体水位,根据河湖防洪标准确定的设计水位、岸线规划和航运等技术要求,合理设置市政排口,加强河湖水体水位监管控制,防止河湖水倒灌。工程施工排水排入市政管网,应纳入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明确排水接口位置和去向,避免违规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现象。(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建立健全专业运行维护管理机制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排水管网运行维护单位,根据排水管网特点、规模、服务范围等因素合理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积极推行污水处理厂、管网与河湖水体联动“厂-网-河(湖)”一体专业化运行维护机制,保障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健全责权明晰的工作制度,鼓励居住小区将内部管网养护等工作委托给市政排水管网运行维护单位实施,建立健全政府和居民共担的费用保障机制。加强设施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和保障机制。(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牵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州)人民政府对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河(湖)长作用,切实强化责任落实。要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市(州)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2019-2021年)行动实施计划,明确本地区各城市建成区污水处理设施及市政污水管网等新(改、扩)建三年实施计划清单、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三个基本”任务要求,设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年度工作目标等内容,稳步推进县城污水处理厂提质增效工作。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指导市(州)完善建设项目审批、监管体制机制,优化营商发展环境,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取得实效。(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开展)

(二)加大资金投入

各地要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加大政策性资金投入力度,科学规划资金投入,确保资金投入与三年行动任务相匹配。统筹海绵城市试点、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城市、《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水环境治理、节能减排等重点项目建设,建立完善项目库,深化项目前期工作。用好用足各级财政现行支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项目提供信贷支持,研究探索规范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营造良好市场营商环境,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

各地要因地制宜建立污水处理收费动态调整机制,完善政府和居民共担的费用保障机制,尽快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位;加大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缴力度;统筹做好污水处理费及财政补贴资金的资金使用规划,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提供服务单位支付服务费,充分保障污水管网等收集设施运营维护资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工程保障

妥善做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涉及拆迁、征收和违章建筑拆除工作。结合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完善审批体系、压减审批时间,主动对接建设企业需求,优化审批服务,严格实行限时办结。(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等相关部门参与)

(五)鼓励公众参与

各地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积极营造共建共享治理氛围,借助网站、新媒体、手机客户端等媒介,为公众积极参与创造条件,保障公众知情权。要统筹安排治理工程,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尽可能减少施工扰民,广泛争取居民群众对治理工程的理解支持。要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厂向公众开放;设立公众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对城市黑臭水体、违法排污行为等进行监督和举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营造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社会氛围。(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推进指导。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排水)、生态环境、发展改革部门要通过组织集中培训、专题研讨、典型示范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的指导。自2020年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排水)、生态环境、发展改革部门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于每年1月底前向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上年度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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