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专项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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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专项整治方案 篇1

为保障全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区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坚持整治与规范,日常监督与集中整治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行为,依法取缔无证行医场所,严惩医疗服务领域的违法活动,净化医疗服务市场,为广大群众创造放心安全的就医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我所召开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同时成立了打击非法行医领导小组,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孙晓曙

副组长:周磊 熊娟 姜涛 孙殿军

成员:张铁中、张宝成、吴拥军、朱勤、滕辉彦

三、工作内容

结合我区医疗市场现状,整治重点有:

1.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及借助各种虚假广告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2.超出登记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包括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变更执业地点,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名称未做变更登记的。

3.以零售药店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聘用医师坐堂行医的行为。

4.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5.通过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行为。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行为。

6.依纪依法严肃查处雇佣“医托”欺骗患者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增强市民识别和防范“医托”的.能力。

四、工作措施

1.组织开展对医疗机构、诊所、药店、无证行医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与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本辖区非法行医的监督举报工作,卫生监督协管员在入户、建档和随访时注意收集非法行医的信息,及时举报。

3.主动加强与各镇办事处联系,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的作用做好非法行医的摸底、排查、举报等工作,对非法行医投诉举报给予奖励。做好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发现一起及时处理一起,对违法案件要依法追究责任。

4.要积极主动的对“医托”活动进行明察暗访,对无证非法行医的“医托”活动场所,以坚决取缔窝点为主要手段,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

五、工作要求

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建立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具体操作方案,召开有关工作会议,部署辖区专项行动。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宣传力度,多途径多形式广泛宣传,争取全社会的支持和广大群众的参与,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形成非法行医人人喊打的高压态势。同时,组织监督人员对辖区内无证行医活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清理,摸清非法行医点详细情况。

1.主动加强与公安、法院、工商、药监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形成协调、有序的综合整治局面和强大的工作合力。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真正落实到实处。

2.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要严格执法,查实非法行医现象,坚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予以处理,同时要注重执法程序,特别是在取缔和行政处罚时,要做到取证、处罚程序和运用法律合法,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在集中整治的基础上,对重点区域和重点打击对象加强巡查,并集中处理几起典型案例,起到震慑作用。

3.要大力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宣传,大造声势,集中曝光一批打击非法行医案件,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打击非法行医的意识。

非法行医专项整治方案 篇2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医疗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卫生健康权益,按照县人民政府工作安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持续保持打击非法行医高压态势,着力解决非法行医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以民营医院和社会办医为重点,严肃查处民营医院和社会办医中非医师行医行为。

(二)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流动人口聚集地为重点,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

(三)以农贸市场、集市、大型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严厉打击非医师行医的游医、假医。

(四)以零售药店为重点,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或者非医师行医行为。

(五)以生活美容场所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开展医疗美容项目行为,整治“干细胞治疗”行为和虚假、夸大宣传。

(六)以近视防治、眼镜制配机构和个人为重点,严厉打击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和无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擅自开展眼科医疗服务行为,禁止冒用中医药名义或者假借中医药理论、技术欺骗消费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以救护车运营为重点,严厉打击未纳入急救指挥系统备案的救护车参与院前急救行为。

三、时间安排

20xx年11月~20xx年4月。

四、组织领导

为了有效组织、协调、实施专项整治工作,使专项整治有序推进,取得实效,成立了由县卫生健康局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卫健局监督科、县卫生监督所等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狠抓责任落实。

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针对非法行医打击重点,压实责任,周密安排部署,细化工作措施,贯彻落实打击非法行医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二)加强协作配合,增强监管合力。

要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发挥综合监管联动作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逐步形成行业内上下贯通、部门间左右助力的非法行医联合整治工作格局。要积极与公安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互通工作信息;对发现的大案要案,要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介入,做好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办案能力。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提升办案能力,提高办案质量,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办理非法行医案件。

(四)加强宣传培训,增强法制意识。

加强法制宣传培训,主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曝光非法行医典型案例,接受社会监督,增强群众法制意识。对无证行医者或机构的违法行为,与社会信用监管紧密挂钩,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目的。

非法行医专项整治方案 篇3

根据市卫生局统一部署,为进一步加强我处医疗市场的管理,规范医疗市场秩序,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执业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依据,按照卫生(行业)政风行风建设和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要求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对医疗市场的监管,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医疗服务。

二、工作重点

(一)切实加强我处医疗机构日常监管,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医疗机构有无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行为;有无使用过期、失效或伪造,涂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许可项目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2、医疗机构有无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包括未变更注册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3、医疗机构执业地点、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医疗机构名称及执业范围发生改变时是否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医疗机构是否存在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的服务行为;是否存在利用B超和其它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

5、医疗废物是否严格分类收集、管理规范、安全处置

(二)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坚决取缔无证行医的行为

1、重点取缔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擅自执业的“黑医生”,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

2、以农村集贸市场和城乡结合部等区域为重点,严厉打击无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

3、严厉打击一村多室、一室多点及药店坐堂行医。

4、严厉查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进行执业变更而跨专业、跨单位多头执业行为。

5、严肃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治的单位和个人。

三、工作步骤及主要措施

(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7月15—31日)

我处要立即行动起来,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印发医疗市场专项整治方案,采取各种有效形式进行宣传发动,认真查清本辖区内医疗市场的工作情况上报市卫生局法监科,为医疗市场整治行动作好准备。

(二)自查自纠,集中整治(8月1日—9月15日)我们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辖区违法行医行为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发现本区域内存在的问题坚决予以整改,取缔非法行医,查处各类案件,对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要采用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全面整改,对查处的大案要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的衔接配合,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期间,我处卫生院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不定期组织督查组,对各村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了解各村工作进展情况。

(三)总结验收阶段(9月中下旬)

整治工作结束后,要认真做好工作总结,确保案件查处到位,震慑各类违法行为,净化我处医疗市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为确保医疗市场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成立以卫生院院长为辖区打击非法行医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克服一切畏难、松懈、麻痹情绪,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保证专项行动工作落到实处,促进我处医疗服务市场明显好转。

(二)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增强专项整治工作合力 根据国家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卫监督发[20xx]131号)文件要求和职责分工,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并以投诉举报和违法医疗广告为线索,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主动开展监督检查。

建立信息通报和沟通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简报形式,报道我处工作开展情况,对大案要案的查处情况要及时向市医疗市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要继续加大联合执法、联合办案工作力度,完善案件移送机制,要加强与公安、药监、工商、人口与计划生育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上下联动、地区联动、部门联动的综合整治局面和强大的专项整治合力。

(三)加强宣传教育,扩大声势,保持高压严打的舆论氛围 针对我处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传播媒体,广泛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和安全就医常识,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医疗机构审批、医务人员注册信息,便于群众查询和监督;要定期公示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果,对取缔无证行医黑诊所、查处非法行医典型案件、吊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证书等情况进行公开曝光,并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加强社会监督。要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形式,开展对医疗机构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训,增强依法执业的自觉性,规范执业行为。

(四)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标本兼治,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我处要在医疗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确定的工作重点基础上,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将专项整治行动与日常工作结合进行。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标本兼治措施,探索建立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监管的有效模式和长效机制。我处医疗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将案件是否办结、群众投诉举报是否有效解决、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市场准入和管理是否规范以及日常监督机制是否建立、群众是否满意等作为评价专项整治行动成效的重要标准。

非法行医专项整治方案 篇4

一、工作目标

结合正在开展的“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以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为目标,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非法行医等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和规范医疗秩序,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和社会稳定和谐。

二、工作重点

(一)未取得合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执业活动的;

2、通过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

3、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或使用伪造、涂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

4、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违规以“XX 省 XX医学研究院、XX 省 XX 医疗机构”等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

(二)医疗机构未经审批,违规加挂“XX 医疗中心”、“XX 研究中心”、“XX 国际医疗机构”、“放心医院”、“十佳医院”、“诚信医院”等牌匾或进行宣传的。

(三)医疗机构利用公共媒体、互联网、户外、车体等广告媒介违法违规发布虚假、夸大广告的;违法印制散发非法出版物的。

(四)医疗机构未经审批,开展“义诊”、“巡诊”的,以国家机关、行业学会、科研机构或“XX 活动定点医疗机构”等名义虚假宣传的,虚构“XX 医院 XX 医师”坐诊信息的。

(五)雇佣“医托”谋取非法利益的。

(六)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包括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变更执业地点、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名称未做变更登记的。

(七)医疗机构将本单位的科室、门诊部、业务用房租借或承包给社会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活动的。

(八)外地医务人员来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活动,未对其执业证书变更登记的。

(九)医疗卫生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三、工作安排

(一)组织机构。

成立全省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处,负责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上报等日常工作。各地要参照成立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项行动组织机构。

(二)职责分工。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专项行动工作任务,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查处无证行医和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检察机关负责做好对各种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批捕、公诉工作,并对相关部门职责落实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各级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阻碍执法和暴力抗法等不法行为。各级科学技术部门对医疗研究院违规违法等进行查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零售药店的监管,查处零售药店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零售药店违规坐堂行医的问题。

(三)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分阶段实施。

20xx 年 8 月至 9 月为集中清理整顿阶段。各市(县、区)要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要求和部署,根据发证范围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开展自查工作,通过执法检查发现本区域内存在的主要问题,坚决取缔非法行医。要重点查处重大案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0 月为整改督查阶段。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按要求认真整改。在此期间,省上对各地市专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地市的比例不低于 50%。在此基础上,将专项工作开展进行通报,并向省卫生健康委党组报送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三)信息报送。

专项整治期间,各市区牵头部门要收集汇总本地区专项工作进展、主要成效、重要案件、问题困难等信息,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20xx 年 9 月 5 日报非法行医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 2),20xx 年 10 月底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机构、规范执业行为活动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加以实施。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与检察、公安、食品药品等部门联系,密切配合,建立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制度。

(二)加大责任追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铁腕治理、坚决打击,净化医疗服务市场。在打击非法行医中要严肃执法,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特别是在取缔和行政处罚时,要做到取证、处罚程序和运用法律合法,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在本次整治总结验收阶段,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整治效果不佳、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主管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做好宣传报道。各地要及时总结专项整治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充分利用媒体报道、网络宣传等途径,积极报道专项整治工作进展和成果,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同时要加强医疗、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识别能力,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行医。

(四)健全长效机制。各地要充分发挥乡村两级打击非法行医监测哨点的作用,坚持监测情况零报告制度,做到监测不留死角,打击不走过程。要认真分析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坚持打建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审批管理等多方面入手,提高医疗服务能力,方便人民群众特别是流动人口看病就医,从根本上规范医疗秩序,解决非法行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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