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质量提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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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提升方案 篇1

为有效提升我市居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大幅提高商品住宅的建设质量和综合品质,有效管理商品住房交房质量和交房标准,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施工用材的质量提升带动商品住房交房标准和交房条件的`标准,有效提高商品住房的交房品质。

二、监管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宅项目。

(二)内容

新建商品住宅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和配套设施所涉及到的所有建筑材料品质与施工标准。

三、主要措施

(一)事先公示承诺

建立商品住宅工程材料事前公示制度,每个商品住宅工程在开工建设前需在施工现场、售房部等显著位置对工程所用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和配套设施涉及的主要材料进行公示,由住建局对公示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所公示材料和使用材料符合“绿色、节能”以及高品质建筑用材要求。成品住宅、毛坯房、供水供热燃气等配套材料推荐使用国内一线品牌。

(二)施工过程监管

1.建立日常巡查和差别化监管制度。在施工过程中持续加大对商品住宅工程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和配套设施材料的抽查抽测力度,重点抽查工程所用材料的质量是否符合“绿色、节能”和高品质要求,是否与公示承诺一致。

2.质量标准化样板引路。把对材料的监管融入到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中去,要求建设、施工单位实行样板引路。在建设样板房时,设立主要材料样品库,集中展示所用建筑材料型号、规格、品牌,标注主要材料性能和技术指标,接受社会监督。

3.加强工程质量与房屋预售联动管理。在办理商品住宅预售许可前建设单位需编制好规范的购房合同,在购房合同内注明商品住宅工程所用材料规格、型号和品牌,与“五证”在售房部显著位置一并公示,由住建局现场复核公示材料与售房合同一致,方可颁发商品住宅预售许可证。

4.严格分户验收。建设、施工等各参建主体要严把分户验收关,在分户验收时重点检查工程所用材料是否与公示一致,鼓励开展业主开放日活动,邀请业主代表和物业单位参加分户验收。

5.监督验收。在对商品住宅工程各分部、分项和竣工验收中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各自的质量责任,在验收方案中明确并细化建筑材料验收内容,在验收监督抽查中,将建筑材料方面的抽查作为重点,持续加大抽查抽测频次。

四、配套工程监管措施

(一)图纸会审,统一标准

项目开工前,图纸会审时要求建设单位组织水、气、暖、强电、弱电等专业单位参与专业会审,确定技术参数及建设标准。

(二)专业施工,专业服务

相关专业的项目建设由专业单位负责施工。按照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向终端用户收费、向终端用户服务的要求,将相关专业的服务延伸至相关专业的计量装置,由相关专业单位对相关设施进行专业建设施工与专业维护管理,实现配套项目建设“最后一公里”民生服务有效保障。

(三)配套工程监管参照主体工程事先公示承诺,施工过程监督和竣工验收监督措施执行。

本方案解释权归长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监督站所有。

施工质量提升方案 篇2

一、指导思想

以水利工程参建各方履行质量管理责任为主线,聚焦当前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中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问题排查和整改落实,进一步增强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建立水利建设质量管理长效机制,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针对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主要参建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重点排查整治。

(一)项目法人

重点排查整治项目法人履职能力不足,未组织施工图审查,设计变更程序不规范,质量验收评定规定规范执行不严格等问题。

(二)勘察、设计单位

重点排查整治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不落实,未参与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等问题。

(三)施工单位

重点排查整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长期不在工地现场,质量验收评定规定规范执行不严格,工程资料不及时、不真实等问题。

(四)监理单位

重点排查整治总监理工程师长期不在工地现场,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未按照规范开展平行检验等问题。

除以上重点排查整治单位和问题外,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增加排查整治单位和排查整治问题类别。

三、组织形式和排查范围

水利部负责专项行动的统一组织,对部属重点工程进行排查整治。

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直管在建工程开展排查整治。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负责对本地区在建重大水利工程实行全面排查整治。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在建中小型水利工程开展排查整治,排查整治项目不少于在建项目的50%。

四、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20xx年5月—6月)

水利部印发实施方案,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化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重点任务和具体措施,全面做好动员部署工作。

(二)组织实施(20xx年7月—10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对在建项目开展排查整治工作,按照质量提升专项行动问题清单(见附件1)建立问题整改销号台账。要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做到问题发现一个、入账一个、整改一个、销号一个,实现闭环管理。

(三)总结提升(20xx年11月—12月)

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质量提升专项行动进行系统总结,分析问题原因和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研究提出防范问题发生的工作对策,制定完善相关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于20xx年12月31日前向水利部报送总结报告(见附件2)。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做好工作部署、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专项行动结束后,水利部将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通报,并将专项行动工作成效纳入20xx—2022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评分体系。

(二)聚焦问题,建立长效机制

要强化问题整改落实,并举一反三,深入剖析、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健全完善质量管理体制机制制度和激励约束措施。

施工质量提升方案 篇3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安全生产、人命关天”的思想,强化工程质量“精品意识”、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以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为核心,围绕“落实主体责任”和“强化政府监管”两个重点,坚持企业管理与项目管理并重、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并重、质量安全行为与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并重,严格监督管理,狠抓工作落实,从严责任追究,着力构建质量安全提升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推进全县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1.严格手续办理。凡限额以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凡是未办理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得开工建设。县发改、财政、国土、住建、综合执法、环保、消防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沂水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各乡镇”)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2.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严厉打击承发包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整治压级压价、低价恶性竞争行为。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明确合理的造价和工期要求,禁止将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工伤保险费、施工扬尘治理费和文明施工费单独列支。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法将工程肢解发包的,依法依规处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诚信考核体系对相关责任单位计入不良行为信誉档案;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拖欠工资致使农民工集体上访或出现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3.强化合同备案管理。加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类合同要采用国家或省示范文本订立,订立后严格按规定15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法直接发包的工程,备案合同备案后方可办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严格对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动态监管,严肃查处不到岗履职、随意变更人员的行为。未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的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对项目未按备案合同配备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不到岗履职,随意变更管理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控

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施工单位要全面建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登记、公示、控制管理体系。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在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论证。

1.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管控。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告知规定。起重机械在安拆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安拆单位在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前到主管部门办理安拆告知手续,经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安拆。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及运行过程的监管。安拆过程中操作人必须持证拍照上传到县智慧建设综合监管平台。运行过程中,塔式起重机必须安装智能保护仪,并将操作、运行情况实时上传县智慧建设综合监管平台。

2.对特种作业人员管控。起重机械操作人员、高空作业人员及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做到人证相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开展两次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专项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人证不符、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停止操作、依法依规处理。

3.对深基坑、高支模危险源的管控。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深基坑工程需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做好沉降观测工作。对深基坑、高支模工程全面建立台帐,实行销号管理。

监理单位应对深基坑重大危险源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登记、公示、控制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重大危险部位作业进行旁站监理。

加强对深基坑、高支模危险源的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未进行深基坑支护私自开工建设的,一律停工整改、依法依规处理,并将相关责任单位计入不良行为信誉档案。

对模板支撑、施工临时用电、管道施工、工地消防等其它危险源,依法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

(三)加强对渗、漏、裂等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的防治

1.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要下达渗、漏、裂等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任务书,明确专项治理的奖罚措施,并在施工合同载明采取专项治理措施所增加的相关费用。

2.落实施工单位直接责任。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渗、漏、裂等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细化专项治理技术措施,强化技术交底和日常检查,加强专项治理的过程控制和中间环节验收。因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投诉频次较多的,不予推荐质量评优,并依法依规计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3.落实监理单位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针对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提出具体监理措施,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针对专项治理有关分部分项工程和关键环节,加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防治措施。工程完工后,应提出工程专项治理工作评估报告。

4.加强政府监管。通过抽查、巡查、专项检查等措施,督促住宅工程参建各方落实专项治理责任。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效果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予推荐工程质量评优,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5.规范住宅工程验收。对住宅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要按照标准规范要求,邀请物业公司和业主代表参加,对住宅内部和相关公共部位设施全面检查,逐套逐间进行带水、带电、带负荷分户验收。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并张贴于户内醒目位置。对于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四)严把建筑材料及构配件采购、使用、检测关

1.实行建筑材料质量追溯制度。按照“谁采购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建筑材料质量追溯,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施工现场要有原材料及构配件的台帐(包括进场时间、使用部位、责任人签字等)、加盖印章并标明原件存放处的材料合格证明。加大建筑材料、构配件监督抽测力度和频次,接受社会监督举报。对发现进入施工现场的不合格建筑材料及构配件,责令有关单位清出施工现场;对工程建设中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单位和个人,责令返工处理,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2.严格控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质量。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的原材料采购、进场台帐、出厂证明材料、原材料检验及使用情况、试验室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随机现场抽取砂、石、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进行监督抽测,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未完成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对检查过程中发现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对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资料弄虚作假的,按照《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鼓励行业协会积极发挥行业自律和内部管控作用,建立并推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市场诚信考核制度,定期进行企业诚信考核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不断提高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质量水平。

3.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依托县智慧建设综合监管平台,运用二维码扫描技术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检测,建设或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对见证取样的材料和过程负责,确保材料取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建筑材料试件试样无二维码标志的,检测单位不得进行检测。未按照规定比例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按照《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规范检测机构检测行为。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将检测合同报县质监站备案,实事求是出具检测报告,并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要及时报县质监站。对违反有关规定要求的,按照《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进一步规范监理市场秩序

1.加强监理合同备案管理。严把合同备案资料审查关,认真审查企业资质和监理人员资格,对超资质承揽监理业务,项目监理人员人证不符、配备不足、无证从业的不予合同备案。

2.严把监理人员到岗履职关。利用县智慧建设综合监管平台,实施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考勤制度,确保到岗履职。每月对施工现场签到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对签到率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的监理企业,按照诚信考核制度,进行诚信扣分,对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按规定程序清出沂水建筑市场。

3.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在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的基础上,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理专项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工程责令改正,并将检查情况在全县建设系统排名通报,对排名末位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抽查频率。

(六)加强安全文明施工过程监管

1.所有在建工程必须严格落实《临沂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要求,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对未达到标准要求的一律不予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2.严格扬尘治理“六规范一监控”标准(即:规范施工现场围挡、进出道路硬化、工地物料覆盖、场地洒水保洁、密闭运输、出入车辆清洗,施工工地出入口及重要产尘点设置视频监控),对未达到标准要求的新建工地,一律不准开工。按照《临沂市扬尘治理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要求,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工地项目进行常态化督导检查,确保规范管理。对达不到扬尘治理标准要求的,及时进行曝光并责令停工;对拒不停工或擅自复工的,根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并根据诚信考核体系对相关责任单位计入不良行为信誉档案。

3.在施工过程中,现场物料堆放不规范、不整齐、安全防护不到位,存在脏、乱、差现象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依法依规处理,并计入不良行为信誉档案。

(七)切实加强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根据《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沂水县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对乡村建设工程实行质量和安全分类监督管理制度。按照工程的性质、规模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分为限额以上工程和限额以下工程两类。

1.对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负责督促办理相关建设施工手续,并配合做好将有关建设信息每周定期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工作。

2.对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各乡镇负责其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

各乡镇要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沂政办发〔20xx〕72号)要求,成立专门的村镇建筑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加强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制订《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抓好落实;加强对辖区内村镇建设工程公司和所属建筑工匠的监督管理,对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四有一证”、工匠意外伤害险购买等情况进行全面管理与指导,从严落实好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严禁无证施工。

各乡镇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在工程开工前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工程服务协议及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施工关键工序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安全巡查、检查。同时,建立完善乡村建设工程台帐,将辖区内工程开工及竣工信息每周定期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里将各乡镇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纳入新型城镇化年度考核内容,对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乡镇进行全县通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乡镇限额以下乡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完善村镇建筑工匠“协会+公司”管理模式,加大对村镇建设工程公司的指导、考核和对村镇建筑工匠的培训力度。按照《村镇建设工程公司考核办法》,建立公司信用评价和退出机制。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公司管理村镇建筑工匠资格,清除出村镇建筑市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入开展提升年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周密部署,强力推进。县里成立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年行动领导小组,各级各部门也要成立专门队伍,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联络人员,确保提升年行动取得实效。

(二)形成工作合力。县发改、财政、国土、住建、综合执法、环保、消防等部门要明确责任范围,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管理工作。发改部门要坚持关口前移,把好建设项目立项关;财政部门要搞好资金运作,特别是对政府投资的项目要加大资金监管力度,确保使用规范、安全;国土、环保、消防等部门要认真做好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等服务工作;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大违建执法力度;住建部门要发挥主体作用,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建筑市场的规范、提升等相关工作。各乡镇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相关责任。

(三)严格责任追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有关规定、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相关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严格执行市场准入相关规定,对各单位未依法履行行业监管和属地管理职责,以及存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广泛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普及质量安全生产知识,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对企业、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开曝光,形成推动工程质量安全提升年行动顺利开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施工质量提升方案 篇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推动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办建设〔20XX〕139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本市水利工程参建各方履行质量管理责任为主线,聚焦当前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中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问题排查和整改落实,进一步增强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优化工作措施,深化管理改革,建立水利建设质量管理长效机制,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二、责任分工

市水务局建设管理处牵头,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中心站具体开展对在建市重大水利工程开展全面排查整治。

区水务局、有关地区管委会和市堤防建设运行中心、市监狱局、市土地储备中心以及市城投集团、光明集团、上实集团、地产集团(以下统称“各有关单位”)负责对所属在建水利工程开展排查整治,排查整治项目不少于在建项目的50%。

三、重点任务

排查本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级项目法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落实质量责任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重点整治。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市级项目法人

重点排查项目法人设立不科学,现有的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标准措施不适用等问题。

(二)项目法人

排查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在质量机构设置、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排查项目法人在组织开展施工图审查、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组织制订工程建设执行技术标准清单、组织开展项目划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及时开展质量验收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排查项目法人对其他参建单位的合同履约、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时对发现的问题实行闭环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重点整治项目法人履职能力不足,未组织施工图审查,设计变更程序不规范,质量验收评定规定规范执行不严格等问题。

(三)勘察、设计单位

排查勘察、设计单位在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过程质量控制、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排查勘察、设计单位在执行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满足国家规定的深度存在的突出问题。排查设计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和合同约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按规定做好设计变更、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存在的突出问题。排查勘察、设计单位参加水利工程验收存在的突出问题。

重点整治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不落实,未参与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等问题。

(四)施工单位

排查施工单位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派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落实质量责任制存在的突出问题。排查施工单位在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如大体积混凝土、深基坑、围堰、金属结构等工程)存在的突出问题。排查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技术标准和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落实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存在的突出问题。排查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进行质量检验存在的突出问题。排查施工单位执行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隐蔽工程及验收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

重点整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长期不在工地现场,质量验收评定规定规范执行不严格,工程资料不及时、不真实等问题。

(五)监理单位

排查监理单位在质量控制体系、设置现场监理机构、派驻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制存在的突出问题。排查监理单位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实施监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排查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查存在的突出问题。排查监理单位对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进场使用或安装审批存在的突出问题。

重点整治总监理工程师长期不在工地现场,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未按照规范开展平行检验等问题。

(六)其他参建单位

排查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测、监测和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单位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生产经营许可范围承担相应业务存在的突出问题。排查质量检测单位按照合同和技术标准及时、准确开展质量检测、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存在的突出问题。排查监测单位按照合同和技术标准及时、准确开展质量监测、提交监测报告存在的突出问题。排查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单位提供的产品满足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要求存在的突出问题。

重点整治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承揽检测、监测业务,伪造检测、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监测报告,不满足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要求的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进场使用。

(七)工程实体质量

重点排查整治钢筋材质、规格、种类、钢号等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受力钢筋安装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规程规范或设计要求;混凝土(砂浆)强度、抗渗、抗冻融、抗冲磨指标不满足水利标准或设计要求;混凝土浇筑间歇时间过长形成冷缝,出现薄弱部位;变形(伸缩)缝面填料的材料、厚度不满足设计要求;混凝土铺料间歇时间过长,部分出现初凝现象,未按规范要求处理;闸体与岸坡接触处理不满足设计要求,存在渗(漏)水等问题。

各有关单位除以上排查和重点整治单位和问题外,可结合实际情况,增加排查整治单位和排查整治问题类别。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20XX年6月)

市水务局印发实施方案,各有关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重点任务和具体措施,全面做好动员部署工作。

(二)组织实施(20XX年7月- 20XX年10月)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对在建项目开展排查整治工作,按照质量提升专项行动问题清单(附件1)建立问题整改销号台账。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做到问题发现一个、入账一个、整改一个、销号一个,实现闭环管理。

(三)总结提升(20XX年11月- 20XX年12月)

各有关单位对质量提升专项行动进行系统总结,分析问题原因和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研究提出防范问题发生的工作对策,制定完善相关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并于12月10日前向市水务局报送总结报告(附件2),市水务局于12月31日向水利部报送总结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与工作保障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做好工作部署、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市水务局对区水务局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并将专项行动工作成效纳入20XX-20XX年度上海市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评分体系。

(二)营造强化良好的建设氛围

各有关单位应结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质量月”等开展专项行动,并加强建设领域强化监管及宣传引导,形成人人参与、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各有关单位应当深化文明工地推荐、立功竞赛评比和各类工程评优等活动的引领作用,发挥监督执法、项目稽察和安全质量考核的有效作用,促优罚劣。

(三)聚焦问题建立长效机制

各有关单位应强化问题整改落实,并举一反三,深入剖析、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健全完善质量管理体制机制制度和激励约束措施。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上海市水务局建设管理处: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中心站: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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